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以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等為載體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服務行為
  1.經營此類證券咨詢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機構
  應當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的資格。
  2.要滿足《證券投資顧問業(yè)務暫行規(guī)定》提出的特殊規(guī)范要求。
  (1)客觀說明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功能,不得對其功能進行虛報、不實、誤導性宣傳:
  (2)揭示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不得瞞報或有重大遺漏;
  (3)說明軟件工具、終端設備的數據信息來源:(4)軟件工具、終端設備有選擇證券投資品種或提示買賣時機功能的,應說明其方法和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