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確認和抵扣的會計與稅法差異及對策來源:作者:雷曉艷日期:2007-11-13字號[ 大 中 小 ]   稅法中,對于銷項稅額的認定與會計上的確認是一致的,但對于進項稅額的確認卻有具體規(guī)定,從而出現了在會計上可確認為進項稅額,而稅法不允許抵扣的情況。稅法規(guī)定,工業(yè)企業(yè)購進貨物必須在購進的貨物已經驗收入庫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商業(yè)企業(yè)購進貨物必須在購進的貨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應以所有款項支付完畢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尚未付款或所有款項未支付完畢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購進應稅勞務必須在勞務費用支付后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對尚未支付款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當期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從以上分析中,不難看出進項稅額的確認與購進同步,即會計上作為商品、材料購進的入帳時間,也就是進項稅額的入帳時間,這樣處理的結果導致了在會計上可確認為進項稅額,而稅法不允許抵扣的情況。使得“進項稅額”專欄中反映的金額與實際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稅額不一致,即“進項稅額”專欄的余額不僅包括了抵扣不完的進項稅額,還包括了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給財務人員的業(yè)務處理造成混亂,給計稅工作帶來困難?! 《@部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只是當期不允許抵扣,以后滿足相應的條件時再予抵扣。因而它不同于“進項稅額轉出”屬于永久不得抵扣的稅款,可以看作是進項稅額的抵扣在稅法規(guī)定與會計處理上存在時間性差異。為能據實反映出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需要設置“待扣稅金”這一專欄,表明扣稅憑證已經取得,但按稅法規(guī)定暫時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等貨款付清或材料驗收入庫后再轉入“進項稅額”專欄。工業(yè)企業(yè)相應的會計處理為:  借:材料采購(買價)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   貸:應付帳款/銀行存款  貨物驗收入庫時:  借:原材料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材料采購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  商業(yè)企業(yè)相應的帳務處理為:  借:商品采購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   貸:應付帳款  實際付款時:  借:應付帳款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  對于采用分期付款結算方式,應于收到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   貸:應付帳款  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應  借:應付帳款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待扣稅金)  對于其他情況,稅法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不再贅述?! 膸仗幚砜?,設置“待扣稅金”這一專欄,使得會計核算相對復雜化,但卻使“進項稅額”這一專欄準確反映出當期進項稅額的數據資料,而使計稅工作一目了然,解決了進項稅額的確認在稅法規(guī)定與會計核算上存在時間性差異的問題。  設置“待扣稅金”的現實意義  增值稅是價外稅,不構成企業(yè)成本、費用的核算內容,但卻會影響到企業(yè)的現金流量。對于銷項稅額的確認遵循了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對于有些銷售已成立但款項尚未收到的情況也要計交稅金,實際是企業(yè)墊支了這部分稅金。若本企業(yè)購進的商品款項尚未支付或者購進的材料尚未驗收入庫,則還要墊支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這對于企業(yè)現金流轉是不利的。稅法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保證國家及時足額地取得財政收入,企業(yè)作為納稅主體只能盡量避免墊支資金的可能。通過設置“待扣稅金”專欄可以及時掌握企業(yè)墊支資金的動態(tài),督促企業(yè)為結清貨款及驗收入庫做出努力,進一步減少“待扣稅金”專欄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