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的會計與稅收處理來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號[ 大 中 小 ]   在我們的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中,常常會碰到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的會計與稅收處理問題,筆者本文試就對這個問題談點認識,與各位同仁作一探討?! ∫弧⒆援a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會計政策規(guī)定  會計上確認收入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一是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是企業(yè)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lián)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三是與交易相關聯(lián)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yè);四是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財政部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字[1997]26號)規(guī)定,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yè)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xiàn)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yè)的營業(yè)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帳。但按稅收規(guī)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并據(jù)以計算交納各種稅費。企業(yè)按規(guī)定計算交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fā)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其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ㄒ唬┳援a自用的產品在移送使用時,應將該產品的成本按用途轉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產成品”等科目?! 。ǘ┢髽I(yè)將自產的產品用于上述用途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應按稅收規(guī)定計算的應稅金額,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科目?! “炊愂找?guī)定需要交納所得稅的,還應將該項經濟業(yè)務視同銷售應獲得的利潤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據(jù)以交納所得稅,按用途記入相應的科目,借記“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枰f明的是,根據(jù)《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應交所得稅應計入“所得稅”費用類科目。因此,財會字[1997]26號文件中應交所得稅的會計處理規(guī)定已失效。(瑞鑫工作室 石濟海 劉厚兵)  二、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稅法規(guī)定  “視同銷售”,是指企業(yè)或納稅人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要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guī)定: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1993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發(fā)的《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確定為10%);屬于應稅消費品的其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舉例  一般來講,視同銷售業(yè)務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處理,直接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但對按規(guī)定應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并不能直接記入相關科目。這是因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實際繳納的“三稅”之和為依據(jù)計算的,一般隨同“三稅”按月計算繳納,如果發(fā)生視同銷售業(yè)務的當月應繳增值稅為負數(shù),該筆業(yè)務就無需計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捎谠鲋刀悓嵭邪丛掠嬚?,隨同增值稅一并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只能在月末計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調整在建工程應負擔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調整時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徑”比例分攤法。即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按視同銷售業(yè)務實現(xiàn)的銷項稅額與本月累計實現(xiàn)的銷項稅額的比率計算分攤。由于企業(yè)所得稅只能在年度終了后才能結算,因此,在建工程的所得稅調整適宜放在年終進行?! ‖F(xiàn)結合視同銷售業(yè)務的特點,舉例說明視同銷售業(yè)務應納稅費的賬務處理。(瑞鑫工作室 石濟海 劉厚兵)  某鋼廠2005年10月因改建傳達室領用本企業(yè)自產鋼材10噸,每噸鋼村成本6000元,市場價格(不含稅)每噸9000元。增值稅稅率17%,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4%.該項工程2005年當月完工并交付使用。有關計算及會計處理如下:  1、領用時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傳達室工程 75300    貸:庫存商品——鋼村 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300   2、月末按比例分攤法計算在建工程應負擔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若本月銷項稅額合計250000元,本月實際抵扣稅額合計150000元,則: ?。?)本月應納增值稅額:250000-150000=100000(元);本月應納城建稅:100000×7%=7000(元);在建工程應分攤的城建稅:視同銷售應納銷項稅額/本月銷項稅額合計×本月應納城建稅:15300/250000×7000=428.40(元)?! 。?)本月應納教育費附加:100000×4%=4000(元);在建工程應分攤的教育費附加=視同銷售應納銷項稅額/本月銷項稅額合計×本月應納教育費附加=15300/250000×4000=244.80(元)。  借:在建工程 ——傳達室工程673.2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 428.40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244.80   3、該項工程2005年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 〗瑁汗潭ㄙY產 ——傳達室 75973.20    貸:在建工程——傳達室工程 75973.20  該企業(yè)按20年計提折舊,殘值率為5%,11月、12月共提折舊601.45元4、假定該企業(yè)年末利潤總額為100萬元,僅存在上述有關納稅調整事項,那么該企業(yè)應納所得稅計算如下:該企業(yè)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75973.20+(90000-60000)=105973.20(元)  2005年傳達室的納稅調整減少額=30000×(1-5%)÷20÷12×2=237.50(元)  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應分解為兩項交易,即首先將自己生產的產品視同按公允價值對外銷售,然后再將銷售所得價款購買材料用于在建工程?! ≡诮üこ碳{稅調整增加額=按稅法規(guī)定認定的自產產品的公允價值-按稅法規(guī)定確定的自產產品的成本-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繳納的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除所得稅以外的相關稅費=90000-60000-673.20=29326.80應納所得稅=(1000000+29326.80-237.5)×33%=339599.47 (元)  借:所得稅 339599.47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9599.47  綜上所述,會計上收入的確認注重包括經濟利益能否直接或間接流入到企業(yè)和相關的收入成本能夠有可靠的計量在內的標準,而稅收上的收入確認注重從保護稅基、公平稅負法定的角度進行確認,在處理自產貨物視同銷售時處理方式不同。稅法上規(guī)定,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規(guī)定有抵觸的,應當按照有關稅收規(guī)定計算納稅,因此,納稅人在處理視同銷售業(yè)務時不能忘記稅款的計算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