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國際金融理財師職業(yè)對客觀公正的準則
  成為一名專業(yè)的CFP國際金融理財師,要求對其職業(yè)道德有一定的準則,看其對客觀公正的準則。

  客觀公正

  *9條,金融理財師應當誠實公平地提供服務,不得因經(jīng)濟利益、關聯(lián)關系、外界壓力等因素影響其客觀、公正的立場。

  第二條,金融理財師在為客戶提供專業(yè)服務時,應該從客戶利益出發(fā),做出合理、謹慎的專業(yè)判斷。

  第三條,金融理財師應當公平合理地對待客戶、委托人、合伙人和雇主,并公正、誠實地披露其在提供專業(yè)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利益沖突。

  第四條,在提供金融理財服務時,金融理財師應該向客戶披露與拓展業(yè)務相關的信息,包括利益沖突、從業(yè)機構的變更、地址、電話號碼、證明材料、資格證書、傭金安排、其他代理關系和金融理財師在這些代理關系中的代理范圍等;以及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信息。

  第五條,金融理財師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披露與所提供的專業(yè)服務相關的重要信息。書面披露材料包括:

  (一)金融理財師或其單位為客戶提供服務時所應用的相關理念及指導原則。

  (二)如客戶需要,金融理財師應當及時向客戶提供所在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職員的簡歷,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經(jīng)驗、專業(yè)水平及相關證書和專長等。

  (三)在確立合同關系后,金融理財師應當披露可能由此產(chǎn)生的傭金和介紹費及其來源。

  (四)在向客戶提供金融理財服務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傭金和介紹費及其來源。

  (五)金融理財師與第三方簽訂書面代理或者雇傭關系的合同。

  (六)反映利益沖突的文件。

  第六條,在合同關系確立之前,金融理財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客戶披露可能對其客觀性及獨立性產(chǎn)生影響的各種關系。

  第七條,在合同關系正式確立以前,在遵守保密性條款的條件下,金融理財師為證明其自身勝任能力,可以提供現(xiàn)有客戶或原客戶的推薦信等證明材料。

  第八條,金融理財師與客戶建立初始業(yè)務關系時,交易合約條款對客戶而言必須是公平合理的。金融理財師應向客戶闡明交易風險,利益沖突及其他相關信息,以確保該交易對客戶的公平性。

  第九條,在雙方合同關系結束前,若出現(xiàn)利益沖突,金融理財師應及時向客戶及有關人員披露詳細情況。

  第十條,金融理財師以代理人身份進行金融理財服務時,應當明確職權并持有授權代理委托書。

  第十一條,金融理財師,不論其受雇于金融理財公司、投資公司,或作為機構服務的代理人,都應依據(jù)本準則的要求披露信息,并按照統(tǒng)一的標準服務。

  第十二條,當金融理財師的資格證書或雇傭關系變更時,應及時告知其客戶,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