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繳納政策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6〕26號)規(guī)定:所有行業(yè)企業(yè)繳納的增值稅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圍。其中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請注意地方是按繳納地來分享的,而地方實質上是四級財政,省、市、縣、鄉(xiāng)。雖都是地方財政,可注意也是分鍋吃飯的。
營改增如今鋪天蓋地,避之猶恐不能,實質上我倒覺著營改增難的不是稅制設計,難的是中央與地方如何分稅,豈不憶當初朱副總理跑遍全國找地方諸侯談判才敲定中央拿75,地方拿25嗎,而這25又如何分,又在省市縣鄉(xiāng)之間又多歷糾纏與紛亂,抬望眼,繁星滿天,俯視地,狼煙四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shù)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南通建工跑去南京提供建筑服務取得總包價款10000萬,如果預交200萬稅款,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200萬,貸銀行存款200萬的話,就有問題了,為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貸方無余額。顯然如果將預交的200萬放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這個科目,月末南通建工劃拉一下,銷項稅額200萬,進項稅額200萬,這樣預交的200萬就成了南通建工的留抵稅額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也就是說南通建工哪天關門了,這個留抵也退不了。
但其實這筆200萬是在南京多交的,進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就成了南通留抵的了,明顯是南京占了便宜,如果200萬進的是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了?那么期末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沒有余額,只有一個多交的200萬進了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36號文對此是有說法的:一般納稅人跨?。ㄗ灾螀^(qū)、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ㄗ灾螀^(qū)、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請注意,這里使用了“應納稅額”和“預繳稅額”,應納稅額就是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預繳稅額是兩碼事,否則也沒有必要提出兩個概念,如果說你放在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這個事情可就說不明白了,到底是留抵還是預繳?所以拜托諸位,預交時直接進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借方余額是你多交的稅款。
再來提個問題,假如這個工程是分包的,分包票下個月才來,來了多少了,來了5000萬,但是工程在取得分包票的次月結束了,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shù)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F(xiàn)在沒有下次預繳的機會了,咋辦?只有一個辦法了,就是公告所說的: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也即南京多交的稅,只能給南通來抵減,但性質依然是多交稅款,假如南通現(xiàn)在也不干了,注銷了,又咋辦了?目前只有留抵稅額不許退稅的規(guī)定,這筆款我看啊,南通在注銷時退給納稅人。
 
文章作者: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