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28日早晨,高頓網(wǎng)校小編為您編輯了一篇業(yè)界評論文章:2014年四中全會低于市場預期——徐斌
  旁白:四中全會開完了,真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之前網(wǎng)絡傳出的留言,一個都沒影子,從國企到土地制度改革,什么也沒有。(當然沒準后面公告全文里面會有,但應該不會太多干貨).至于依法治國調(diào)調(diào)兒,市面上的法律人貌似都不屑一顧,當笑話看,當然也不是一點干貨沒有,下面是坊間對此評價的總匯:
  四中全會公告究竟說了些什么?
  1、首提健全憲法解釋機制:公報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jiān)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jiān)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澎湃新聞引述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學者秦前紅認為,這三句話在黨的歷次決議文件中都沒有提及過,“很有新意,表述具體,指向清晰”。這三句話直接指向解釋憲法、監(jiān)督憲法實施的操作性規(guī)定和程序,因此未來可能會出臺憲法解釋法,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解釋憲法、監(jiān)督憲法實施方面有章可循,也方便進行違憲審查,“以執(zhí)政黨權威強調(diào)這個,對法治有推動作用。”。據(jù)其解釋,目前憲法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監(jiān)督憲法實施的職權。但是現(xiàn)實中,*6法經(jīng)常針對某一類情況出臺一批解釋規(guī)定,學界認為*6法有越權嫌疑。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過解釋憲法的先例。因為過去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行使憲法解釋權,這個爭議一直存在,如果未來人大行使了憲法解釋權,就可以解決這個爭議。改革已經(jīng)進入深水期,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立法之間“打架”、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打架”,為了法治的統(tǒng)一,一定要有一個統(tǒng)一解釋,不能誰都有憲法解釋權,誰都是憲法裁判官。
  2、巡回法庭究竟是什么?公報提到,*6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qū)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那么巡回法庭究竟是什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長王公義此前在接受澎湃采訪時稱提到,*6法可能設立華東、華中、華南、西北、西南、華北六大“巡回法院”。每個分區(qū)成立一個巡回法院,巡回法院高于省級高院,“未來案子不到*6法院去審理了,可直接在巡回法院審理,巡回法院就相當于*6法院的一個個分院。”。國家法官學院教授、*6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張泗漢在接受新京報采訪時稱,此次四中全會設計司法內(nèi)容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qū)劃的法院和檢察院是觸及司法體制的一個核心內(nèi)容,也是解決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當今司法地方化的根源是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都是主要由地方黨委政府決定,在這種體制下,法院、檢察院很難擺脫地方的管控,與地方也有各種利益上的勾連。設立跨行政區(qū)劃的法院和檢察院實際上就是法院和檢察院脫離地方,按照司法規(guī)律進行重組,各類案件的審判將變得更為獨立,極大的促進法院的公正審判。
  3、干部干預司法將被追究責任意味著什么?公報提到,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對此,新京報引述張泗漢認為,目前由于法院、檢察院仍然屬于地方的行政體系中,司法地方化的問題仍然存在。有些個別案件,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很有可能干擾辦案或者插手案件。四中全會這次是首次在中央層面向這種情況提出解決方向,直接觸及體制問題,力度非常大。在記錄制度方面,司法部門應通過網(wǎng)絡技術,讓案件參與的每一位法院領導全程留痕?,F(xiàn)在部分法院試點基于網(wǎng)絡技術的案件處理系統(tǒng),領導審批案件信息直接在系統(tǒng)中可以得到體現(xiàn),這種方式可以推廣。同時,法院外領導打招呼也要有具體留痕措施,并通過黨內(nèi)的監(jiān)督措施具體禁止,杜絕黨政領導干預司法。
  4、立法過程注重公眾參與如何解讀?平安證券認為,為了保證黨的執(zhí)政公信力,也為了保證公眾對整個立法程序的參與,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中提出了立法的過程要注重公眾的參與,注重專家的論證。這是一個典型的程序正義的過程,使得未來的立法將更具有民意的代表性,以及更加可操作。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未來公眾的參與將對立法本身產(chǎn)生更大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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