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視野訊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關于發(fā)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guī)程[試行]>的公告》(以下簡稱:《登記規(guī)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登記規(guī)程》明確,稅務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辦法以及稅務師事務所變更、注銷的辦理方法等方面的內容。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是指稅務機關對在商事登記名稱中含有“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行政相對人進行書面記載的行政行為。未經(jīng)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不能享有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對符合條件的行政相對人予以行政登記,頒發(fā)《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登記證書》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管理制度并監(jiān)督實施。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負責本地區(qū)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
稅務師事務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具備四個條件:合伙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其中稅務師占比應高于百分之五十;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伙人、股東或者從業(yè);稅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jīng)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復。
合伙制稅務師事務所分為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
行政相對人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應當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稅務機關提交下列材料:《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經(jīng)調查確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出具《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予登記通知書》并公告,同時將有關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省稅務機關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的,宣布行政登記無效并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發(fā)現(xiàn)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當?shù)?,責令省稅務機關糾正。
稅務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創(chuàng)新相關試點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推進。規(guī)程施行前經(jīng)行政審批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由所在地省稅務機關辦理行政登記,換發(fā)《登記證書》,具體時間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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