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提供技術服務需要提供給對方試劑,客戶要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財務核算應該在哪個科目?企業(yè)所得稅能否享受500萬元免繳?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因此,為提供技術服務而提供給對方試劑的收入,不能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會計上計入“主營業(yè)務收入(或其他業(yè)務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