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再進一步。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guī)定的決定(草案)》。
草案明確,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公開發(fā)行實行注冊制制度。對此,有專家認為,國務院此舉是對推行注冊制進行特別授權。
實施注冊制還需三步走
昨日,證監(jiān)會表示,在過去20余年里,股票發(fā)行融資制度也經歷了從審批制到核準制的不同發(fā)展階段。隨著改革深化和市場發(fā)展,核準制的缺陷和不足逐步顯現,必須推進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
那么,還要多久才能落實注冊制呢?
“實施注冊制,必須于法有據。”證監(jiān)會表示,實施注冊制,首先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授權決定,然后國務院將根據授權,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fā)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股票公開發(fā)行核準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相關制度安排。
第三步是證監(jiān)會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開發(fā)行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對注冊條件、注冊機關、注冊程序、審核要求、信息披露、中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后監(jiān)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體的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公布實施。
根據國務院提起審議的決定草案,將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實行注冊制。
“注冊制需要特別授權”
對于“決定施行兩年之內”的提法,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認為,因當前推行注冊制十分緊迫,國務院需要特別授權。
董登新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目前市場普遍對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草案提到的“兩年”有誤解。事實上,這只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修訂《證券法》的有效期,并不意味著注冊制在兩年內推行。
“2016年初推出IPO注冊制應無懸念”。董登新認為,這就類似于上海自貿區(qū),當時國內沒有相應的法律支持自貿區(qū),國務院便啟動緊急授權。隨后,很快推出了上海自貿區(qū)。證監(jiān)會所說的注冊制有法可依,未必一定是指《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的授權也是法律依據。
因此,國務院通過相關決定草案,可以說是為注冊制提供了一條“綠色通道”。
注冊制有望先于《證券法》出臺
今年3月8日,全國政協委員、上交所理事長桂敏杰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兩會后《證券法》修訂草案將提交人大審議,最快8月份或10月份能夠完成。現行證券法規(guī)定IPO實行核準制,而要實行注冊制改革,就需要解決法律依據的問題。
不過,今年6月15日以來,股市劇烈震蕩,《證券法》的修訂也延期。9月24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曾對媒體公開表示,“《證券法》(修訂草案)的二審最快也要12月,后面的三審以及出臺只能等明年看了。”
今年11月下旬,就有市場傳聞稱,《證券法》修訂推遲,國務院可能采取法律授權方式出臺意見解決,全力以赴明年三月注冊制要有結果;先放發(fā)行節(jié)奏后放價格,縮短發(fā)行流程。
目前來看,隨著國務院授權,注冊制有望先于《證券法》出臺。
■利好
證監(jiān)會: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昨日,證監(jiān)會表示,要推動建立適應注冊制改革要求的民事賠償制度,有效保障投資者通過民事賠償訴訟獲得賠償,讓違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價。特別重要的是,要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對欺詐發(fā)行和重大違法的上市公司實施強制退市,堅決清除出市場。
相較于舊版《證券法》相關規(guī)定,資本市場較低的違法成本一直備受詬病。
以虛假陳述為例,多年來《證券法》中關于虛假陳述的處罰都是如此,公司頂格罰款60萬元,相關人員頂格處罰30萬元。比如,11月20日,證監(jiān)會披露對華銳風電的處罰公告。相較于華銳風電虛增利潤2.78億元,證監(jiān)會對華銳風電的60萬元罰款顯得過輕。
“60萬元已經是《證券法》對于虛假陳述的頂格處罰了。顯然,這樣的處罰力度與虛假陳述的涉案金額相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可以說這樣的處罰并不能稱之為處罰,而是對虛假陳述的某種程度的縱容”。昨日,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對新京報記者說。
對于注冊制審核的重點“信息披露”來說,證監(jiān)會表示,要全面加強對欺詐發(fā)行和信息披露虛假的懲罰力度,通過責令回購股份、責令先行賠付等方式,使投資者所受經濟損失獲得及時補償。
同時,證監(jiān)會稱,要全面完善中介機構特別是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zhí)業(yè)規(guī)范和監(jiān)管規(guī)則,通過有效的監(jiān)管措施和責任追究,把中介機構的勤勉盡責和信息披露把關責任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大執(zhí)法協作配合,健全行刑銜接機制,對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實施刑罰制裁。
■觀點
約束中介防止欺詐上市
“注冊制實施后,要堅決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jiān)管理念,將注冊審核的重點轉移到督促企業(yè)向投資者披露充分且必要的投資決策信息上來,不再對企業(yè)業(yè)績與投資價值、未來發(fā)展前景等做實質判斷和‘背書’”。證監(jiān)會昨日表示。
對此,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稱,在注冊制下,證交所上市委員會雖對IPO進行實質性審核,但IPO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則要由證券中介(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簽字人進行擔?;虮硶⒁?ldquo;券商先行賠付”為保障機制,這將極大地提升證券中介的自我責任和自我約束意識,同時也會大幅提升發(fā)行人的材料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而有效防止信息造假或欺詐上市。
盲目打新將受遏制
證監(jiān)會強調,實行注冊制改革,必須突出強調事中事后監(jiān)管。證監(jiān)會將切實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和懲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提高違法違規(guī)成本,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董登新表示,在注冊制下,投資者必須對自己的決策行為負責,再也不能像過去那樣盲目炒新、盲目打新,并且注冊制新規(guī)則會倒逼他們學會“用腳投票”。
殼資源不再值錢
董登新認為,現行退市制度形同虛設,原因在于IPO行政審批制人為抬高了上市門檻,并將大部分企業(yè)排斥在門外,這使得IPO批文成為一種“稀缺資源”,這既是權力尋租存在的原因,也是垃圾股死不退市的原因。正是這種IPO行政審批制使得垃圾股的“殼資源”身價暴漲,借殼重組、買殼上市的游戲,使得垃圾股十分搶手,股民也參與暴炒賭博。只有注冊制,才能使垃圾股的“殼資源”分文不值!
注冊制改革大事記
1999年7月1日
《證券法》開始正式實施。
2001年3月28日起
中國A股市場的新股發(fā)行開始實施核準制。自此核準制一直是國內市場新股發(fā)行使用的審核制度。
2013年11月15日
十八屆三中全會閉幕,注冊制被寫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此番,注冊制首次被明文寫入中央文件,這意味著我國市場發(fā)行體制將逐步由核準制過渡到注冊制。
2015年3月5日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作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2015年要實施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
2015年3月5日
證監(jiān)會主席肖鋼在參加陜西團討論前表示,目前我國市場實施注冊制的基本條件已經比較成熟,待證券法修訂完成正式實施起,注冊制即可落地。
2015年3月6日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表示,按正常進度,證券法修訂案有望4月底上會。初審過后,需要征求意見并總結,最快8月份進行二審,10月份完成三審。
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fā)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guī)定的決定(草案)》。草案明確,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fā)行實行注冊制度。證監(jiān)會就此表示,積極穩(wěn)妥推進注冊制改革。
機構觀點
中金公司
注冊制推出后預計將分流市場資金
預計注冊制落地后將形成對市場資金的分流。雖然注冊制的推出將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核準制下企業(yè)過度包裝、一級市場定價畸高(供給受限導致超募成為必然)、權力尋租等問題,但是若注冊制推行過快,充分的供給無疑將對市場的資金形成分流,此外也可能導致企業(yè)造假成本降低等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