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證券發(fā)行與承銷》考試要點:可轉換公司債券贖回與回售
  上市公司行使贖回權時,應當在每年首次滿足贖回條件后的5個交易日內至少發(fā)布3次贖回公告。贖回公告應當載明贖回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贖回期結束后,公司應當公告贖回結果及其影響。
  在可以行使回售權的年份內,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年首次滿足回售條件后的5個交易日內至少發(fā)布3次回售公告?;厥酃鎽斴d明回售的程序、價格、付款方法、時間等內容?;厥燮诮Y束后,公司應當公告回售結果及其影響。
  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后20個交易日內賦予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l次回售的權利,有關回售公告至少發(fā)布3次。其中,在回售實施前、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后5個交易日內至少發(fā)布1次,在回售實施期間至少發(fā)布1次,余下l次回售公告的發(fā)布時間視需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