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者投資基金的稅收
(一)印花稅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暫免征收印花稅。
(二)所得稅
1。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鹣騻€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業(yè)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儲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3。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差價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fù)征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所得稅。
4。對個人投資者從封閉式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yè)債券差價收入,應(yīng)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封閉式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5。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基金買賣債券進(jìn)行分配的時候,所產(chǎn)生的利息收入是要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