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收范圍(一般范圍)介紹
  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除了一般征收范圍外,增值稅征收范圍還包括另外兩個類型:特殊項目、特殊行為
  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huán)節(jié)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yè)務;
  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業(yè)務;
  寄售業(yè)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yè)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yè)務。
  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2.代他人銷售貨物
  3.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具體征收范圍詳細介紹:
  一、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及部分加工性勞務,如修理、修配勞務。對大部分一般性勞務和農業(yè)沒有實行增值稅?,F(xiàn)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
  (一)銷售貨物
  銷售貨物,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即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不論是從受讓方取得貨幣.還是獲得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都應視為有償轉讓貨物的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不動產的銷售雖在廣義上也屬于貨物銷售的范圍,但考慮到不動產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yè)稅和土地增值稅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稱銷售應稅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yè)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yè)務。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或銷售上述勞務,即應稅勞務的發(fā)生地在中國境內,不論受托方從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費是以貨幣的形式,還是以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形式,都應視作有償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但是,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三)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關境的貨物。對于進出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huán)節(jié)征收增值稅。
  (四)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的特殊行為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雖然沒有取得銷售收入,也視同銷售應稅貨物,征收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以上行為可以歸納為下列三種情形:·
  (1)轉讓貨物但未發(fā)生產權轉移;
  (2)雖然貨物產權發(fā)生了變動,但貨物的轉移不一定采取直接的銷售方式;
  (3)貨物產權沒有發(fā)生變動,貨物轉移也未采取銷售形式,而是用于類似銷售的其他用途。
  一般來說,對貨物征收增值稅應以貨物所有權的有償轉讓為前提,但是上述三種情形在實際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xiàn)。為了便于稅源的控制,防止稅款流失,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連續(xù),平衡自制貨物與外購貨物的稅收負擔,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對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處理,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五)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yè)稅的勞務,如提供交通運輸、建筑、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以及服務等勞務,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xiàn).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六)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
  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又稱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并且這種經營業(yè)務并不發(fā)生在同一項業(yè)務中。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增值稅的勞務,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納稅人的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它們的共同點是: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是指同一項銷售業(yè)務同時涉及銷售貨物和非應稅勞務,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兩者難以分開核算;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兩類經營項目,并且這種經營業(yè)務并不發(fā)生在同一項業(yè)務中,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可以分開進行核算。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飲服務時,又在酒店內開設商品銷售部,由于住宿和餐飲屬于營業(yè)稅征收范圍,銷售商品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這種經營方式屬于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對于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七)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其他項目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huán)節(jié)納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yè)務;
  (3)典當業(yè)的死當物品銷售業(yè)務和寄售業(yè)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yè)務;
  (4)集郵商品,如郵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
  (5)郵政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發(fā)行報刊;
  (6)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
  (7)縫紉業(yè)務;
  (8)稅法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此外,《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還規(guī)定了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如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郵政部門發(fā)行報刊;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yè)務的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融資租賃業(yè)務;體育彩票的發(fā)行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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