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yè)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
勞務派遣服務政策規(guī)定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4.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
勞務派遣服務營改增政策實務解讀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1)一般計稅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適用的稅率為6%,即: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其中: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勞務派遣服務適用的稅率6%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
(2)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差額納稅
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1+5%)×5%
2.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1)按照正常簡易計稅方法納稅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即;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3%)×3%
(2)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差額納稅
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1+5%)×5%
勞務派遣服務營改增后開票規(guī)定
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通過新系統(tǒng)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tǒng)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fā)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1)一般計稅方法: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接受服務方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照相關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2)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差額納稅,按照差額辦法開具發(fā)票。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按照差額辦法開具發(fā)票:即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時,通過新系統(tǒng)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和扣除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系統(tǒng)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fā)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另:接受服務方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照相關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2.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
(1)按照正常簡易計稅方法納稅:去稅務機關全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接受服務方按取得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照相關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2)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差額納稅,按照差額辦法去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按照差額辦法開具發(fā)票:即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通過新系統(tǒng)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和扣除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系統(tǒng)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fā)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另:接受服務方按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照相關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舉個例子及開票樣式
【例】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適用差額征稅。含稅銷售額100 萬元,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80 萬元,征收率5%。
原營業(yè)稅=(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
現(xiàn)增值稅=(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
金額=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
 
差額納稅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差額納稅會計處理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差額納稅會計處理
企業(yè)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時,按規(guī)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特別提醒:因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是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差額納稅,所以沒有按照財會〔2012〕13號規(guī)定的,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下核算,在“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下核算“按規(guī)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
【接上例】一般納稅人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80 萬元時,按規(guī)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800,000.00/(1+5%)×5%=38,095.24元,則: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8,095.24
  主營業(yè)務成本                       761,904.76
貸:銀行存款                       800,000.00
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差額納稅會計處理
2.小規(guī)模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差額納稅會計處理
企業(yè)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時,按規(guī)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例3】如果小規(guī)模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6萬元時,按規(guī)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60,000.00/(1+5%)×5%=2,857.14元,則: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857.14
  主營業(yè)務成本                        57,142.86
貸:銀行存款                       6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