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掛賬的應付款項。企業(yè)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其他收入,計入企業(yè)收入總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同時,上述款項在以后年度實際支付時準予稅前扣除。
無法收回的長期應收款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逾期3 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5號公告規(guī)定,企業(yè)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三年以上未收應收款項”與“三年以上未付應付款項”往往是對應的,若應收款項一方已經按壞賬損失在賬務處理并申報稅前扣除的,對應的應付款項一方亦應作為“營業(yè)外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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