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將《*9批稅務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予以公告。涉及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務檢查等8類行為,對全市各級地稅機關權力清單進行全面清理規(guī)范,持續(xù)推進依法治稅和“便民辦稅春風行動”。
賬簿憑證管理類*6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清單》規(guī)定,未按規(guī)定設置、保管賬簿資料,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辦法核算軟件,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將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將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將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申報類*6處5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將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將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檢查類*6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包括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將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將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將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文來源:華龍網;作者:周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