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鑫保代)集資詐騙案余波未息。昨日(9月10日),原泛鑫保代運營總監(jiān)譚睿以及泛鑫保代創(chuàng)始成員之一的羅珺等人又被送上了法庭,罪名同樣是集資詐騙。
  根據(jù)公訴人的指控,在2012年10月離開泛鑫保代之后,譚?;锿渌桓?,先后收購、控制上海睦友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睦友保代)、上海裕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裕景保代),并于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以兩公司的名義與陽光人壽、泰康人壽及新華保險上海分公司等共8家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協(xié)議,由代理人向423名客戶銷售虛假理財產(chǎn)品1.1億元,造成客戶損失1億元。四人以集資詐騙罪被起訴。
  睦友、裕景延續(xù)泛鑫模式
  9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上海市*9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被告人譚睿以集資詐騙罪被公訴方提起訴訟。而就在2個月之前的7月初,泛鑫保代實際控制人陳怡以相同的罪名被起訴。
  譚睿,2010年1月以掛靠的方式與陳怡一同進入泛鑫保代,此后實際控制泛鑫保代并開啟了 “長險短做”的泛鑫模式。2012年,譚睿因與陳怡的情感問題離開泛鑫保代。在7月的庭審中,陳怡辯護稱,這種運營模式(泛鑫模式)最早是譚睿想出來并決定采用的。
  不過,一出庭,譚睿便否認了自己一手策劃泛鑫模式的說法,稱“(泛鑫模式)是(和陳怡)一起商量并確認的。”對于集資詐騙的罪名,譚睿表示“我不認罪”。譚睿的辯解主要有三點:1,高額返傭可促進代理人銷售;2,這一模式可以盈利;3,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資料顯示,譚睿在離開泛鑫保代之后,籌集300萬元資金,先后收購了睦友保代、裕景保代,并與羅珺、浦紅蔚(音)、章琪三人共同成為兩公司的股東。睦友、裕景的股東結(jié)構(gòu)完全相同,一同出自泛鑫保代的羅珺因與譚睿是“師徒”,擔任睦友、裕景的市場總監(jiān),負責公司日常事務(wù);有銀行背景的浦紅蔚(音)分管市場拓展;有保險精算師資格的章琪負責產(chǎn)品開發(fā)及法律咨詢事務(wù)。
  在經(jīng)營理念和業(yè)務(wù)流程上,睦友、裕景兩家保險代理公司完全延續(xù)了泛鑫模式——即將20年期的保險產(chǎn)品虛構(gòu)為年收益率10%左右的1~3年期的保險理財產(chǎn)品,騙取投資人資金,并將騙取資金謊稱為泛鑫保代代理銷售的20年期壽險產(chǎn)品的保費,通過保險公司手續(xù)費返還的方式套現(xiàn)。
  開業(yè)8個月資金鏈斷裂
  譚睿關(guān)于泛鑫模式可以盈利的說法,在公司的實際資金出入面前似乎不能成立。
  資料顯示,2013年8月,泛鑫模式案發(fā),陳怡被捉拿歸案之后,譚睿等人于2013年9月29日被公安機關(guān)逮捕。根據(jù)公安機關(guān)查獲的銀行卡賬戶信息等證據(jù),睦友、裕景兩家公司開業(yè)8個月的時間里,獲得的傭金收入為6700萬元,資金支出達7000萬元,資金鏈已經(jīng)斷裂。
  對此,譚睿的解釋為,由于陳怡從中作梗,導致兩家公司(睦友、裕景)于2013年4月受到保監(jiān)會調(diào)查,幾筆傭金無法收回。
  不過,《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兩家公司成立的短短8個月期間,共組織旅游數(shù)次,高端培訓花費300萬元,租賃辦公場所豪華裝修17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從泛鑫保代凈身出戶,但譚睿出手依然相當大方。
  譚睿允諾,四個股東年薪各300萬元。而此前收購兩家保險代理公司的費用還有300萬元。這些錢全部來自保險公司的高額返傭,也讓睦友、裕景兩家公司在成立短短8個月后就被掏空。而這距離許諾客戶的10%高額收益兌付時間點僅剩4個月。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將泛鑫模式再次運用于睦友、裕景兩家公司,且自信能夠盈利,但譚睿也曾動過轉(zhuǎn)型的打算。在四個股東之一的章琪提議下,曾計劃將睦友、裕景的高傭金保單比例控制在10%以內(nèi)。但這一模式甫一啟動即陷入惡性循環(huán),轉(zhuǎn)型未能成行。
  以集資詐騙罪被提起公訴
  根據(jù)公訴人的陳述,2012年底,譚睿伙同羅珺、浦紅蔚(音)及章琪,先后控制了睦友、裕景兩公司,并共謀沿用泛鑫保代的犯罪手法,于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間,以睦友、裕景兩公司的名義與8家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代理協(xié)議,由代理人向423名客戶銷售虛假理財產(chǎn)品計1.1億元,造成客戶實際損失1億元。
  公訴人認為,譚睿、羅珺、浦紅蔚(音)及章琪四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觸犯我國刑法第192條規(guī)定,應以集資詐騙追究刑事責任。
  其中,被告人譚睿,集資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還應適用《刑法》第199條規(guī)定。
  而另一被告人羅珺還違反國家規(guī)定,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又觸犯《刑法》第176條*9款規(guī)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鑒于譚睿、羅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浦紅蔚(音)、章琪系從犯,羅珺、浦紅蔚(音)有自首情節(jié),羅珺一人犯數(shù)罪,還應分別適用《刑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67條*9款、第69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之規(guī)定,向上述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7月初的庭審中,被告人陳怡、江杰也被公訴人以集資詐騙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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