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xiāng)中國

  周其仁

  北京大學國家發(fā)展研究院教授
 

  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聽來似乎沒有多大差別。“合作”是農民把各自的土地、耕牛和農具等放到一起共同使用。“集體”呢?就是農民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一概歸集體公有,再由集體成員共同使用。從私產共用到公產共用,反正都區(qū)別于私產私用的小農經濟,不過公有程度有點不同,合作算初級,集體算高級,至于全民所有那就更高級——這就是當年的流行認識。
 

  事后看,大錯特錯。關鍵是,一旦搞成了集體,權利主體的邊界就起了模糊。主要是,集體成員不再限于入社社員,即使當年沒把土地、耕牛和其他生產工具入社的非社員,也可以是集體成員,也享有與入社社員同等的權利。這里的非入社社員,可以是嫁給入社社員的外地農民;可以是入社社員在入社后新生的子女;還可以是合乎政策遷入本地的農民或非農民。總之,在“集體”架構下,入社社員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將與非入社社員一起擁有。
 

  沒有研究湄潭經驗之前,我自己對公社體制的認識,實在還很膚淺。講起來年頭也不算短:下鄉(xiāng)10年,雖在軍隊管理的國有農場勞動,但因為分配到山上狩獵,與公社的一個生產隊靠得比較近,耳聞目睹,對集體大鍋飯有點感性認識。后來回城上大學,機緣巧合到杜老(杜潤生)門下工作,參加農村調查的次數不少??墒菍珞w制,看到了一些淺病灶,卻不知曉還有深病灶——農民之間的權利邊界不清,不斷地互相吃大鍋飯。
 

  湄潭首創(chuàng)“增人不增地”,把我對公社的認知推進了一步。集體制區(qū)別于合作制的,可不僅僅只是組織規(guī)模過大,缺乏有效激勵而發(fā)生“監(jiān)管者偷懶”,進而難以衡量社員對集體勞動的個人貢獻,結果多勞不多得、少勞不少得,大伙兒只好吃開了大鍋飯。這套體制還有一個更大的麻煩:源源不斷的新增人口天生就有權充當集體成員——即便他們從來沒有帶著土地和其他財產入社。這可是一個敞開口子的集體制大鍋飯!
 

  那時把從湄潭得來的調查資料,帶回北京反復研讀。邊讀邊想,我問過自己一個問題:這么一套成員身份開放的制度,究竟從哪里來的?應該與中國傳統無緣,因為我們的農耕文明,基礎是家庭私產——農民的家庭內部有個小鍋飯,同財共居,添丁增勞一起勞作、一起生活;兒子成家后要分家,分的也是家庭的土地。出了家庭之門,土地、財產、人口的邊界涇渭分明,沒有張家增人,就去分李家土地這回事。
 

  家庭私產也是私有制,搞社會主義當然要觸及。不過經典理論的設想,喪鐘將是在資本主義最發(fā)達的地方首先敲響。最發(fā)達的資本主義,應該早就粉碎了小私有制,把小私有者分化為無產者與資產者,所以到了鬧社會主義革命的時候,農民作為小私產者早就作古了才對。布爾什維克成功之初搞“戰(zhàn)時共產主義”,環(huán)境是一方面,主觀上恐怕也是以為打爛了小私有者的壇壇罐罐,才更方便搞社會主義。
 

  教訓是吃不上飯。列寧轉得快,提出“新經濟政策”。農村方面,就是還要承認農民私產的一席之地。至于將來怎么辦?列寧臨去世前口授過一篇“論合作制”,大意是將來也不能剝奪農民這樣的小私產者,只能引導他們走合作之路。這里的合作制,其實是農民私產基礎上的一份自愿合約——土地、耕畜、農具之類按約入社,計價論權,共同使用,收益分紅。入社社員的身份邊界是明確的,這一點與入股股民相似,只有拿了財產“入”公司的,才有股民資格和相應權益。誰也不能當沒入過股的股民,更不能說誰家添丁增人,就可以把其他股民的股權稀釋一把的。
 

  列寧去世不久,新經濟政策連同合作社一起壽終正寢。斯大林要另搞一套。農村方面,他的綱領是“全盤集體化”,主要政策是把已全部國有化的土地永久地交給集體農莊(最早叫“勞動組合”)使用;國家憑工業(yè)壟斷的優(yōu)勢在農村遍設國有拖拉機站,以機耕服務交換集體農民的糧食和其他農產品[0.00% 資金 研報];此種交換絕不等價,服從著名的“剪刀差”準則(國家工業(yè)品定價高,農產品定價低);農民的耕畜、農具全部歸集體,集體劃出部分資源歸農戶“自留”,其余則靠集體勞動、領取集體分配的報酬。
 

  斯大林不但要消滅農村私有制,而且“要從肉體上消滅富農”——以及其他反對全盤集體化的農民。結果是農村生產力的大破壞,然后就是天怒人怨的大饑荒。政策也被迫作出過局部調整,無非是堅持集體化的前提下,略為增加農民的自留經濟。但是直到斯大林去世,蘇聯糧食產量始終沒有超過沙皇時代。
 

  不過后來批判斯大林的,似乎也在某種程度上繼續(xù)“神化”這位蘇聯領導人。我的看法,斯大林再厲害,實際上也做不到僅憑一己之見,就把蘇聯偌大的農村全盤推入集體化。[**]意志、意識形態(tài)和國家強力固然有超強的影響力,但涉及底層老百姓的經濟組織方式,卻不能完全歸于斯大林個人的“能耐”。
 

  長期來看,千百萬人來自傳統的習俗,對任何經濟組織與制度的形成,起著非?;A的作用。就我的閱讀所知,蘇聯農村集體經濟與俄羅斯的歷史傳統息息相關。這個傳統,就是俄國的“村社”。我們或許可以說,至少斯大林是借助了俄國的村社傳統,才做到在不太長的時間內就實現了全盤集體化。“俄國村社(Russian Mir)”說來話長。不過長話也可以短說,這套起自沙俄的農奴組織,基本支撐條件是俄羅斯特有的地廣人稀。那里遼闊的俄羅斯土地統歸沙皇,但皇家也管不過來,于是永久地把土地交給村社使用,村社則行份地制——每個村社的成員都有權領取一份土地耕作,對應的義務則是繳納稅賦。村社土地“定期重分”,以適應成員家庭人口變動的要求——增人增地、減人減地,滿足村社成員平均利用土地的訴求。既然村社如此慷慨,俄羅斯農民哪里舍得獨立在外?這里不是獨立農民基于土地私產的自由契約,而是對村社和沙皇一體化的人身依附。有一首沙俄民歌這樣唱,“哪里有村社的手,哪里就是我的頭”!
 

  事實上,即使在1905-1907年的斯托雷平改革以后,俄國也只有小部分農民完全擺脫了農奴狀態(tài),成為西歐意義上的“小農”。這樣看,列寧的合作制雖然校正了戰(zhàn)時共產主義的偏頗,但也難接俄羅斯傳統的地氣。相比之下,斯大林的全盤集體化卻容易接軌傳統:國家把國有化土地交集體農莊使用,以換取工業(yè)化所需的糧食,以及國家資本積累。蘇聯農民也依附于集體——例如1936年的斯大林憲法,根本沒有公民自由遷徙權這一說,蘇聯農民進城要查驗“身份護照”,那是我們在本系列之(12)“老大哥的壞榜樣”里介紹過的。
 

  從村社到全盤集體化,對蘇俄的農業(yè)、國民經濟、乃至國家體制究竟有什么影響,感興趣的讀者怕要請教行家。這里要講的是,無論“村社-集體制”對蘇聯的作用如何,中國卻斷然沒有村社的傳統。我們的傳統,向來以農民家庭私產為基礎,家內有點小鍋飯,家庭之間權利邊界分明。這是中華農耕文明早就發(fā)達的一個基礎。農業(yè)早發(fā)達,人丁興旺,可養(yǎng)育的人口總規(guī)模也大,反過來以不斷增長的人口無限細分耕地,這么一條發(fā)展道路就越走越窄。
 

  給定中國之國情,搞社會主義應該更多考慮合作制,而不是全盤集體化。可惜那時候一邊倒學蘇聯,初級社還不過癮,非向高級社——集體制是也——過渡不可。還不過癮,大辦人民公社,在一個更大范圍內以不斷增加的人口細分土地。
 

  湄潭提醒我們,以承認集體經濟為前提的家庭聯產制,尚不足以扭轉上述邏輯。喊穩(wěn)定也沒有用,因為內生一個不穩(wěn)定。改革還要加一條,農戶之間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才徹底告別與中國傳統和中國國情脫節(jié)的蘇聯特色的集體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