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稅務行政訴訟不屬于涉稅專業(yè)服務范圍,那么屬于什么呢?

代理稅務行政訴訟不屬于涉稅專業(yè)服務范圍,那么屬于什么呢?

青同學
2021-09-15 11:24:47
閱讀量 419
  • 老師 高頓財經研究院老師
    高頓為您提供一對一解答服務,關于代理稅務行政訴訟不屬于涉稅專業(yè)服務范圍,那么屬于什么呢?我的回答如下:

    愛思考的同學您好: 

     

    行政訴訟需要律師代理,因此屬于律師的專業(yè)服務范圍,而非稅務師

     

    希望老師的解答能幫助你理解,如有問題歡迎繼續(xù)溝通交流,繼續(xù)加油哦~


    以上是關于稅,稅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其它疑問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線咨詢或添加老師微信。
    2021-09-15 13: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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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Y同學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那些屬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訴訟范圍,即不可訴范圍包括哪些?
    • 韓老師
      〈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還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 清同學
    下列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有
    • 董老師
      a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
      b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
      c國家、安全等國家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 姜同學
    根據《行政訴訟法》有關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以下哪些案件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 徐老師
      選項被你吃了。。。。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由三個部分組成:一是對受案范圍的總體劃定,《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對受案范圍的正面列舉,《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guī)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和執(zhí)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fā)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外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三是對不可訴行為的排除。《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guī)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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