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fā)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guī)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