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
(一)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制度和回購品種
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實行質押庫制度。
當日購買的債券,當日可用于質押券申報,并可進行相應的債券回購交易業(yè)務。
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注意判斷題)
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實行標準券制度。
標準券是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購融資額度。
2008年上海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國債、企業(yè)債、公司債等可參與回購的債券均可折成標準券,并可合并計算,不再區(qū)分國債回購和企業(yè)債回購。
深圳證券交易所仍維持原狀,規(guī)定國債、企業(yè)債折成的標準券不能合并計算,因此需要區(qū)分國債回購和企業(yè)債回購。
2009年我國發(fā)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債券,這些地方政府債券也可比照國債參與債券回購。
上海證券交易所實行標準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分別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個品種。
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標準券制度的債券質押式回購分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個品種。
實行標準券制度的質押式企業(yè)債回購有1天、2天、3天、7天4個品種。
(二)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流程
營業(yè)部應對投資者證券賬戶內可用于債券回購的標準券余額進行檢查。標準券余額不足的,債券回購的申報無效。投資者進行回購交易時,應提交有效簽署的“債券回購交易申請表”。營業(yè)部收到債券回購交易申請表后,有權對投資者的回購交易申請進行審查,并確定其債券回購交易的*5融資額度。審查無異議的,營業(yè)部應根據投資者申請的時間、品種、數量及價格等及時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投資者。
債券回購交易申報中,融資方按“買入”(B)予以申報,融券方按“賣出”(S)予以申報。(可以理解成在回購到期時的反向交易中,融資方處于買入債券的地位,而融券方處于賣出債券的地位。)
回購交易申報操作類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國結算公司根據成交記錄和有關規(guī)則進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時,無需再行申報,由交易所電腦系統(tǒng)自動產生一條反向成交記錄,中國結算公司據此進行資金和債券的清算與交收。
債券回購交易的融資方,應在回購期內保持質押券對應標準券足額。債券回購到期日,融資方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將相應的質押券申報轉回原證券賬戶,也可以申報繼續(xù)用于債券回購交易。
當日申報轉回的債券,當日可以賣出。
(三)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回購的申報要求
1.報價方式。以每百元資金的到期年收益率進行報價。
2.申報要求。滬、深證券交易所對申報單位、最小報價變動單位及申報數量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債券回購交易集中競價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申報單位為手,1000元標準券為1手。
(2)計價單位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5元或其整數倍。
(4)申報數量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5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
(5)申報價格限制按照交易規(guī)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
(1)債券回購交易的申報單位為張,100元標準債券為1張。
(2)最小報價變動為0.01元或其整數倍。
(3)申報數量為10張及其整數倍,單筆申報*5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