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9百八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chǎn)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及財產(chǎn)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9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xié)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之規(guī)定,企業(yè)在進行分立時,必須設計資產(chǎn)與債務的分擔方案,由各個分立公司承擔,而且上述方案需要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因此按照上述規(guī)定,國企在改制過程中分立若干子公司時,債務可以按資產(chǎn)分配的比例一起量化到各子公司。
但是國企改制也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改制前的國有企業(yè)如果既不是有限責任公司也不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受《公司法》的約束;另一方面,國企的債務問題也存在特殊性(比如也很多負債并不是經(jīng)營性負債,主要債務人為國有銀行等),因此也有很多國企在改制中采取債務剝離或由改制后母公司統(tǒng)一承擔的方式。
因此,國企改制中的資產(chǎn)、債務處理問題比較特殊,而且個性化也比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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