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多位高級官員因腐敗落馬,廣東省率先推出三地官員財產(chǎn)信息公示,從制度層面開啟了反腐敗的嘗試,同樣是在制度層面涉及官員財產(chǎn)信息的一部法律修訂卻陷入困境?!吨袊?jīng)營報》記者日前獲悉,正在修訂中的《稅收征管法》遭遇掣肘,原因是各方在“涉稅信息共享”等內容上無法獲得共識。據(jù)了解,“涉稅信息共享”的宗旨是擴大稅務部門的權限,便于掌握包括官員在內的納稅人的財產(chǎn)信息,并在制度上要求金融、房地產(chǎn)等部門配合。
  記者從參與修訂的專家處了解到,由于“涉稅信息共享”觸及了官員財產(chǎn)和富裕人群的敏感神經(jīng),遭到了大量的反對意見,“在稅務部門內部都無法統(tǒng)一,在他們看來,國家尚未建立官員財產(chǎn)公開制度,稅務部門‘擴權’不合時宜。”
  按照計劃,《稅收征管法》修訂稿應于2012年年底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但截至目前,草案尚未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匯總,在程序上離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還有相當距離。根據(jù)組織程序,到2013年3月兩會召開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剩兩次會議,相關專家認為,《稅收征管法》在本屆人大任期內修訂完成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
  涉稅信息共享難題
  “《稅收征管法》修訂中*5的阻力是‘涉稅信息共享’。”參與《稅收征管法》修訂和討論工作的財稅法專家施正文向記者透露。
  據(jù)記者了解,始于2008年的《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要解決的一個重要任務是加強稅務機關獲取涉稅信息的能力。涉稅信息是稅收征管的基礎,是作出稅款確定、征收、處罰等決定的事實和證據(jù)來源。
  現(xiàn)行《稅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雖然在1995年和2001年進行了部分修改,但始終沒有增加“建立涉稅信息管理制度”的內容,稅務機關只能通過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等間接手段獲取信息,缺乏直接獲取涉稅信息的必要權力和手段。
  由于獲取納稅人涉稅信息涉及工商、公安、國土資源、住建部、銀行、社保、審計、海關等部門,因此涉稅信息管理制度的缺失一直被業(yè)內詬病為現(xiàn)行《稅收征管法》的軟肋。“現(xiàn)在,稅務機關采集納稅人涉稅信息非常困難,主要是銀行等第三方的配合不足造成的。”施正文說。
  現(xiàn)行《稅收征管法》沒有規(guī)定銀行等機構有對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的義務,而是對稅務機關針對納稅人的檢查權限作了限制,法律授權稅務機關可采取的強制措施都是針對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企業(yè)納稅人,不包括自然人。
  這意味著稅務機關無權查詢公民的存款賬戶等涉稅信息,無法獲得納稅人真實的涉稅信息,不但會使得稅務機關征稅能力大打折扣,還會使某些新稅種面臨空轉的尷尬局面。
  據(jù)說河北省地稅系統(tǒng)工作人員王明(化名)介紹,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稅務機關在協(xié)調社會其他部門提供數(shù)據(jù)的過程中往往處于被動地位,“現(xiàn)在只有工商局和各地稅務機關合作比較密切,能夠定期提供納稅人的注冊登記信息,其他單位往往以上級規(guī)定、數(shù)據(jù)保密等各種理由為借口,拒絕提供數(shù)據(jù)。”
  施正文建議,鑒于現(xiàn)行征管法在涉稅信息制度建設方面的嚴重滯后,為適應所得稅等直接稅改革和發(fā)展的需要,必須建立專門的涉稅信息管理制度。
  稅務管理擴權遇阻
  參與“修訂稿”起草的專家介紹,為了加強稅務機關征稅能力,“修訂稿”規(guī)定了稅務機關對涉稅信息采集的權限和程序,適當擴大了稅收檢查權的適用范圍,例如可以查詢公民的存款賬戶。
  據(jù)了解,“修訂稿”還規(guī)定了將建立一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稅務機關與金融機構、有關行政機關共享相關信息,以解決征納雙方在涉稅信息上的不對稱。如果這些掌握涉稅信息的第三方機構的負責人不提供相關信息,稅務機關可以對其進行處罰,或提請紀檢監(jiān)察部門追究行政責任。
  “但是,后來在‘修訂稿’征求意見和研討過程中,涉稅信息管理制度建立遭到很大的阻力。” 施正文認為,如果要建立涉稅信息管理制度,就要掌握納稅人的財產(chǎn)情況,這對普通公眾影響不大,但是對于官員和一些富豪卻影響巨大。比如,一些貪腐官員擁有大量來源不明的財產(chǎn),他們不希望稅務機關掌握這些信息。而一些富豪采取一些手段隱瞞財產(chǎn)偷稅漏稅,一旦涉稅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他們會繳納大量稅款。
  在“修訂稿”征求意見過程中,反對意見不僅來自銀行、房地產(chǎn)等部門,而且在稅務系統(tǒng)內部也分歧嚴重。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稅務部門認為在國家層面尚未建立起官員財產(chǎn)公開制度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擴大對包括官員財產(chǎn)信息在內的收集權限不合時宜,實施起來阻力也會很大。
  “官員財產(chǎn)公開制度進展緩慢,在沒有相關配套制度出臺的情況下,涉稅信息管理制度很難建立起來。” 施正文說。
  參與《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對本報記者表示,涉稅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已超出稅務部門的職權范圍,需由國務院出面協(xié)調。
  修訂幅度爭議
  施正文介紹,有人認為這次修改應是一次全方位的“大改”;也有人認為“大改”阻力較大,先通過“小改”解決一些當前比較緊迫的問題,等時機成熟了再全面修訂。
  2008年,十一屆全國人大曾把修改《稅收征管法》列入一類立法規(guī)劃。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guī)劃和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啟動了新一輪《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另一位參與《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的專家介紹,2008年至今已多次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對《稅收征管法》修訂的評估和論證,《稅收征管法》修改稿也十易其稿,并先后多次就修改稿內容征求各地稅務機關的意見。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2011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繼續(xù)實行結構性減稅,依法加強稅收征管”。上述參與《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的專家介紹,2011年全國兩會后,《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一度提速,當時外界預計“修訂稿”能在2011年底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并力爭于2012年年底前通過。但截至目前,《稅收征管法》修訂稿草案尚未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匯總,按照程序,國務院法制辦在匯總了其他部門的內容之后才能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而這一過程通常為半年左右。
  到明年3月份兩會召開前,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只剩兩次會議,相關專家認為,《稅收征管法》在本屆人大任期內修訂完成的可能性已沒有了。
  劉劍文近日對外表示,《稅收征管法》修訂將可能被列為下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類立法項目。這意味著,《稅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最早明年全國兩會后,才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