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再度提上議程。據(jù)媒體近日報道,全國人大財經(jīng)委員會建議有關部門在個人所得稅制改革中統(tǒng)籌考慮代表所提意見,適時提出修法建議。
  這里所稱的代表意見,就是今年3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王法亮等30位代表在議案中提出的工薪所得的起征點仍需提高問題。
  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jié)公平的重要稅種之一,在宏觀經(jīng)濟調控中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個人所得稅雖然只占到整個稅收的6%左右,但是市場關注度非常高。
  一方面近年來個人所得稅收入增幅較快,國家從個人收入中拿得有點多,因此,代表呼吁改革降稅。自從2011年9月1日起實施以來,個人所得稅除了當年幾個月下降之外,之后一直呈增長態(tài)勢。2015年上半年,個人所得稅完成4752億元,同比增加683億元,增長16.8%;另一方面,目前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夠完善,特別是對于低收入者,沒有將家庭支出考慮在內,但是對高收入者,大量的財產(chǎn)性收入?yún)s沒有納入征稅范圍。
  因此,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總體方向就是體現(xiàn)公平原則,即對低收入者減稅,對高收入者加稅,具體到制度改革上,就是建立混合個人所得稅制度,將目前我國11個征稅范圍能夠合并的盡可能合并,然后將家庭支出,比如住房支出、養(yǎng)老支出、教育支出等納入個稅抵扣范圍,體現(xiàn)出個稅征稅的綜合性質。
  但是,由于我國國情的復雜,特別是居民收入的多樣性和公開透明度不高等,導致個人所得稅改革一步到位還存在諸多困難。而且僅僅依靠一刀切式的起征點調控,并不能真正實現(xiàn)公平。
  個人所得稅是調節(jié)公平的稅收,“一刀切”提高起征點雖然有減稅效果,但是這種“一刀切”本身就損害了公平機制。比如同樣收入6000元的兩個人,一個人家庭有養(yǎng)老支出,一個沒有。如果采取提高起征點,那么兩個人得到同樣的減稅,但是從這兩個人的實際來看,對于有養(yǎng)老支出的家庭來說,就有失公平,有養(yǎng)老家庭的支出負擔大于沒有養(yǎng)老家庭的,反過來說,沒有養(yǎng)老支出的家庭稅收負擔能力高于有養(yǎng)老家庭的;所以,按照支付能力原則,就不應該向沒有養(yǎng)老家庭的收入者減同樣的稅。
  其實,提高起征點,其目的就是減稅。可是個人所得稅減稅有多種途徑,比如增加抵扣范圍,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抵扣范圍越大,納稅人越小,當?shù)挚鄯秶蟮匠^收入時,就不會納稅。所以,要給低收入者減稅,增加抵扣范圍,比如將家庭中基本支出納入抵扣范圍,和提高起征點一樣有減稅的效果。
  從我國國情出發(fā),個人納稅的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其中讓個人有納稅資格是重要的途徑;因此,給予更多的居民納稅資格,但是根據(jù)收入和支出情況進行免稅,也是稅收法治化建設的一個進步。從這個角度來講,修改個人所得稅法,與其糾結于是否提高起征點,不妨考慮更多的抵扣優(yōu)惠。
  本文來源:新京報;作者: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