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虛開發(fā)票判拘役三個月罰金二萬
公司為謀利,虛開發(fā)票從中謀利,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經理賀虎也被追究了法律責任。近日,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新疆一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賀虎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8月期間,被告新疆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賀虎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經王某某(另案處理)介紹,按照票面金額價稅和計10%支付手續(xù)費的方式,接受上海一實業(yè)有限公司給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份,金額84500元,稅額14365元,價稅合計98865元。案發(fā)后,賀虎已將稅款、滯納金繳清。并向稅務機關繳納罰款8433.9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稅款數額14365元,被告人賀虎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賀虎歸案后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且公司已將全部稅款及罰款繳清,法院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文轉載自亞心網;作者:陳鐵軍、袁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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