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違法行為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jù)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guī)定的行為。
(二)法律責任
1.責令限期改正
2.罰款
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
二、其他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法律責任。
1.行為特征
2.刑事責任
3.行政責任
(1)通報
(2)罰款
對單位:處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資料行為的法律責任
1.行為特征
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強令——強迫。
2.行政責任
(1)罰款
對違法行為人: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
(四)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情節(jié)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責任
情節(jié)輕微,危害性不大,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1)恢復其名譽(賠禮道歉)。
(2)恢復原有職務、級別(前提條件:征得會計人員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