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及人權(quán)(Statutory interpretation)這部分內(nèi)容比較籠統(tǒng)抽象,存在不少拉丁文,案例少不容易理解,高頓財經(jīng)ACCA研究中心的老師針對這些問題將每部分知識點以框架的形式排列出來,并且大部分知識點都有具體的小例子加以說明,使這部分生動易懂。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法律解釋
議會(parliament)創(chuàng)造了一級立法(primary legislation)。這些法律條文在應(yīng)用之前可能存在歧義,所以法院必須準確的解釋法律(legislation or status law),以便法官可以正確的應(yīng)用它。
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法律才需要解釋呢?可以分成四種情況:
1.有歧義。有些詞語有雙重含義,這些詞語出現(xiàn)在法條中就需要解釋選擇其具體的含義。
2.不確定。有些詞語的含義模糊,例如對于年齡,地點的規(guī)定,這些詞語出現(xiàn)在法條中就需要明確的界定。
3.不可預(yù)見的發(fā)展。一些條款的產(chǎn)生年代過于久遠,當它應(yīng)用在現(xiàn)代時因為社會日新月異的發(fā)展會產(chǎn)生的鴻溝,因此要重新解釋加入新的元素。例如古代的交通工具只有馬車,那么在解釋交通工具的時候就不得不把飛機,汽車等加入當中。
4.法條的意義過于廣泛。有些條文規(guī)定過于寬泛,因具體的案子應(yīng)用中需要通過解釋來縮小他的范圍。
有三種資源可以幫助法官解釋成文法。分別是規(guī)則(rule),推定(presumptions),其他幫助(other aids)。
一 、規(guī)則可以分為五大規(guī)則以及4種通常性規(guī)則。
1.Literal rule 字面解釋規(guī)則。法條中的詞語必須要按照字典中的原始含義(ordinary dictionary meaning)進行解釋而不能法官想當然的進行解釋。
2.Golden rule 黃金法則。literal rule解釋明顯荒謬(manifest absurdity)或者與其他成文法相違背,那么采用黃金原則去偏向于進一步尋找一個符合常理的解釋,此時字面解釋被忽略。例如再解釋“禁止任何人進入軍事基地周圍十公里”顯然是要使用黃金法則解釋這規(guī)定為軍事基地以及軍事基地周圍的十里范圍內(nèi)都不可以進入,而不是用軍事基地外圍十里的地方禁止進入而軍事基地內(nèi)部是可以進入的這個比較荒謬的字面解釋。
3.Mischief rule 補偏救弊規(guī)則。當文字解釋原則與黃金法則所解釋的法律條文出現(xiàn)分歧,同時法官不好判斷哪一個解釋更加合理。這時法官就要使用補偏救弊原則來考慮法律當時的規(guī)定是為了阻止哪一種惡作劇行為(mischief),法官應(yīng)該選擇可以阻止該行為的法律解釋。
4.The purposive approach 目的性方法。它結(jié)合了literal rule 和 mischief rule, 是mischief rule 的升級版。在解釋法律中需要考慮,法條的形成是為了達到什么樣的目的,要考慮立法的意圖。這時現(xiàn)代最常用的解釋規(guī)則。
5.The contextual rule 上下文解釋規(guī)則。法條的解釋要考慮到上下文的語境,尤其在解釋詞語時要考慮法條的整體含義是否合理。
解釋的通暢性規(guī)則可以分為4種:
1.The ejusdem generis 同類原則。當一系列的概括性文字后面給了一個特別的例子,那我們要以這個例子為基礎(chǔ)進行解釋。例如:禁止賭博(公寓 辦公場所 酒店……)根據(jù)同類原則總結(jié)公寓、辦公室、酒店這些都是說室內(nèi),可以解釋該法條為禁止室內(nèi)賭博。
2.Expression unius est exclusion alterius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如果法律表明一種情況是屬于犯罪,那么其他情況都不屬于犯罪,不可以通過推理得出相似的情況同樣屬于犯罪。比如一部法律明文禁止民族,種族,國籍或宗教歧視,那該法律不該被推定為暗含禁止性別歧視。
3.Noscitur a sociis文理解釋。文字解釋應(yīng)該圍繞著他的周圍詞語進行解釋,例如如果有法條提到 'children's books, children's toys and clothes', 那么應(yīng)該解釋 'clothes' 為 children's clothes。
4.In pari materia類似案件。 如果成文法形成一系列處理相似的標的,那么法官就可以參照議會處理相似標的的以前的成文法的解釋。 這里的標的就是我們的法律對象,例如買賣房子合同中房子就是標的,留學中介給你做的留學服務(wù)就是標的。當法官處理留學服務(wù)案件的時候,就會看相似的以前管理留學服務(wù)案件該怎么解釋。
二、解釋的八大推定
1.  法律解釋不可以更改原來的普通法(common law),只有成文法立法可以改變。
2.  法律解釋沒有追溯的效力。例如,成文法的解釋在2013年7月1日頒布實施,在2013年7月1日之前相關(guān)的案件是不可以按照這個解釋進行翻案。
3.  法律解釋不能剝奪個人自由。
4.  所有的司法解釋不能約束王室,約束王室的司法解釋都是無效的。
5.  所有的司法解釋只可以在英國本土使用,在其他國家使用是不生效的。
6.  國際法不可以被打破,所有的司法解釋都不可以與國際法相違背。
7.  嚴格的責任不能被強制執(zhí)行,司法解釋不可以變得比法條更加嚴格。
8.  司法解釋不可以否定廢除或者否定其他法律。
三、司法解釋的其他幫助
可以分為內(nèi)部幫助(intrinsic aids)和外部幫助(extrinsic aids)
內(nèi)部幫助可以指法案本身,例如法案的標題(the title);序言(the preamble); 成文法本身的解釋以及備注(side notes)。
Human rights law
英國是人權(quán)法公約成員國,那么人權(quán)法是保護什么?
它保護民眾的民事權(quán)利和個人的自由,但是人權(quán)只是約束公權(quán)。也就是只有國家侵犯個人的人權(quán)時才可以用人權(quán)法案起訴。起訴的*6法庭也是最后的上訴法庭為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人權(quán)法案對于英國的影響
1.對于新法的影響,當新的法案形成時,如果新法與人權(quán)法不沖突,那么要發(fā)布一則兼容性聲明(statement of compatibility),如果它與人權(quán)法案沖突,那么則需要發(fā)出一則不兼容性聲明(statement of incompatibility)來說明不兼容所帶來的后果,最后再來決定是否繼續(xù)立法。
2.對于司法解釋的影響。對于成文法的解釋必須要與人權(quán)法相一致,不能沖突。但是如果法院認為成文法與人權(quán)法過去沖突,司法解釋不足以彌補,那么法院會發(fā)出一則針對該成文法的不兼容聲明(declaration of incompatibility)。
3.對于普通法的影響。如果判例于人權(quán)法相沖突,那么法院就可以棄之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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