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經紀業(yè)務的禁止行為
經紀業(yè)務的禁止行為如下:
(1)不得為客戶的股票申購和交易提供融資融券。
(2)不得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亦不得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3)不得侵占、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4)不得違背客戶的指令買賣證券,或接受代為客戶決定證券買賣方向、品種、數(shù)量和時間的全權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承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6)不得為多獲取傭金而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7)不得在批準的營業(yè)場所之外接受客戶委托和進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證券交易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規(guī)定的證券交易收費標準,收取不合理的傭金和其他費用。
(9)不得散布謠言或其他非公開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職業(yè)之便利用或泄露內幕信息。
(11)不得為他人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欺詐客戶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