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紅利稅是指對上市公司的分紅征稅。對一年以上的長線投資者,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月以內短期買賣的投資者加倍征收股息紅利稅。
 
股息紅利稅
股息紅利
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紅利則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余利潤。獲取股息和紅利,是股民投資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經濟權利。
2015年9月7日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三部委聯合發(fā)文,自2015年9月8日起,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了稅收優(yōu)惠力度,即持股超過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變,實際稅負仍為20%和10%。
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在財會年度結算以后,會根據股東的持股數將一部分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股東。根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條理,我國的上市公司必須在財會年度結束的120天內公布年度財務報告,且在年度報告中要公布利潤分配預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進行。
在分配股息紅利時,首先是優(yōu)先股股東按規(guī)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后普通股股東根據余下的利潤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則不一定是固定的。在分取了股息以后,如果上市公司還有利潤可供分配,就可根據情況給普通股股東發(fā)放紅利。
股東發(fā)放股息
由于要在獲得利潤后才能向股東分派股息和紅利,上市公司一般是在公司營業(yè)年度結算以后才從事這項工作。在實際中,有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內進行兩次決算,一次在營業(yè)年度中期,另一次是營業(yè)年度終結。相應地向股東分派兩次股利,以便及時回報股東,吸引投資者。但年度中期分派股利不同于年終分派股利,它只能在中期以前的利潤余額范圍內分派,且必須是預期本年度終結時不可能虧損的前提下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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