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考試時間在今年的九月份舉行,備考的小伙伴們加油啦,今天學姐給大家整理高頻的考點——股東投資。我們開始學習吧!

股東資格

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效力及權益的歸屬
(1)合同(或協(xié)議)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民法典·合同編》中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權益歸屬——歸實際出資人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實際出資人變更為股東的規(guī)定(實際出資人顯名)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義股東處分股權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
(1)如果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受讓方即可取得該股權。
(2)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名義股東的補充賠償責任
(1)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名義股東根據上述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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