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考試需要學習的知識點非常豐富,需要考生不斷學習記憶。今天分享的主要是和仲裁有關的知識點。

中級會計考試:仲裁相關知識

一、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2023年綜合題)

(2)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仲裁機構和仲裁員。

(3)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仲裁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請求。

(4)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予調解。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

1. 仲裁程序

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I)有仲裁協(xié)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3.仲裁裁決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4. 仲裁裁決法定撤銷情形包括:

(1)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范圍或件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3)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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