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經(jīng)濟法》備考知識點分享,考生在備考中遇到這個知識點可以來借鑒學習,

中級會計備考知識點代理權的行使

代理權的行使

1.轉(zhuǎn)委托代理(23年新增)

(1)基本概念

又稱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實施其代理權限內(nèi)的行為,而以自己的名義為代理人選任代

理人的代理。轉(zhuǎn)委托代理以本代理的存在為前提;轉(zhuǎn)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

選任的代理人;轉(zhuǎn)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權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權;轉(zhuǎn)委托的第三人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適用情形

代理人允許,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認:

②)出現(xiàn)緊急情況,如急病、通訊聯(lián)絡中斷、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代理人及時取得聯(lián)系,如不及時轉(zhuǎn)委托第三人代理,會給代理人造成損失或擴大損失。

2.濫用代理權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2)雙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3)惡意串通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代理人的利益。

3.不當代理與違法代理的責任法律后果(23年新增)

(1)代理人不股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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