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7.4代理及其種類(P220-222)★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相對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法定、委托、指定、無權、表見代理。
  委托代理:建立在勞動合同關系、合伙關系、工作職務關系等特定基礎法律關系之上的。
  無權代理(追認期1個月):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進行代理行為(不違法)。
  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產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認,但得不到本人追認,則該代理行為無效,由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