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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應稅包裝物及押金是否計征消費稅,如何計稅,是困擾納稅人的一個難題。與應稅消費品有關(guān)的包裝物銷售形式主要有應稅消費品連同銷售的包裝物、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既隨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收押金的包裝物等幾種。包裝物及押金收取的種類不同,稅收計算處理也不同。《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1、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包裝物
  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下同)。例如,甲企業(yè)(一般納稅人)銷售摩托車(250毫升以上),連同包裝一起銷售,其中應稅消費品20000元、包裝物2000元,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稅率為10%,則企業(yè)應納消費稅=〔20000+2000÷(1+17%)〕×10%=2170.94(元)。
  2、不隨應稅消費品銷售只收押金的包裝物
  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chǎn)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例如,乙企業(yè)(一般納稅人)銷售高爾夫球具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0元,逾期12個月未收回包裝物押金,消費稅適用稅率10%。一般消費品其押金逾期轉(zhuǎn)為收入時計征消費稅,包裝物押金應納消費稅=23400÷(1+17%)×10%=2000(元)。
  3、既隨應稅消費品銷售又收押金的包裝物
  實際經(jīng)營中,有時存在銷售帶包裝且包裝物已作價的應稅消費品,又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的現(xiàn)象。這種情況下,押金暫不并入銷售額征稅,只對作價銷售的包裝物征收消費稅,但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例如,丙企業(yè)(一般納稅人)向一商場銷售摩托車(250毫升以上,含包裝費5000元)共計3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稅率為10%,如果丙企業(yè)在12個月內(nèi)退還了押金,則應納消費稅=〔25000+5000÷(1+17%)〕×10%=2927.35(元);如果丙企業(yè)在12個月內(nèi)沒有退還押金,則應納消費稅=〔25000+(5000+3000)÷(1+17%)〕×10%=3183.76(元)。
  4、酒類產(chǎn)品包裝物的特殊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酒類產(chǎn)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字〔1995〕53號)規(guī)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chǎn)品生產(chǎn)企業(yè)銷售酒類產(chǎn)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chǎn)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chǎn)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而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規(guī)定處理。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chǎn)品,其押金在收取時計征消費稅和增值稅。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逾期,均不繳消費稅。原因是由于啤酒、黃酒采用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jù)是銷售數(shù)量而非銷售金額,征稅的多少與銷售數(shù)量成正比,而與銷售金額無直接關(guān)系。因此,企業(yè)銷售啤酒、黃酒時,如果發(fā)生包裝物銷售行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計征消費稅的問題?!秶叶悇湛偩株P(guān)于印發(fā)<消費稅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7〕306號)明確,對酒類包裝物征稅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適用于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的啤酒和黃酒產(chǎn)品。例如,丁企業(yè)(一般納稅人)2010年3月銷售糧食白酒,不含稅價20000元,另收取包裝物押金2000元,消費稅適用稅率20%,從量計征的消費稅1000元。該企業(yè)應納消費稅=〔20000+2000÷(1+17%)〕×20%+1000=534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