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2年之內(nèi):{售房收入-購房總額-( 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稅+印花稅)}×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購房總額-印花稅)×20%。出售公房:5年之內(nèi), (售房收入-經(jīng)濟房價款-土地出讓金-合理費用)×20%,其中經(jīng)濟房價款=建筑面積×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積。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chǎn)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同時,1999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就有關問題又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具體分三種情況征稅:
  1、個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即按照轉讓財產(chǎn)的收入額減除財產(chǎn)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指賣出財產(chǎn)時支付的有關費用。
  2、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jīng)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chǎn)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guī)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3、職工出售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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