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回購是指銷售方在售出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guī)定銷貨方在一定的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將其售出的商品購回的一種交易方式。銷售回購是否應當確認收入,應視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及銷售方是否放棄對商品的控制權而定,企業(yè)應根據不同的回購協(xié)議進行具體分析。判定的標準是看該項業(yè)務是否同時符合《企業(yè)會計準則——收入》中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企業(yè)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yè)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lián)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yè);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按照銷售回購協(xié)議中回購選擇權的不同,銷售回購可以分為三種情況:無選擇權回購、買方選擇權回購、賣方選擇權回購。以下就上述三種情況對銷售回購的會計核算方法進行簡要探討。
  一、無選擇權回購的會計核算方法
  無選擇權回購是指銷售方與購買方在銷售回購協(xié)議中約定,在商品銷售以后的一定時期內,銷售方將無條件地購回商品,而購買方也將無條件地同意銷售方購回商品?;刭弮r格的確定可能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9種情況是回購價格在銷售回購協(xié)議中已確定;第二種情況是回購價格根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確定。
  1、約定回購價格的會計核算
  當回購價格在銷售回購協(xié)議中已確定時,由于售出商品價格變動產生的風險和報酬均由銷售方承擔,與購買方無關,且銷售方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所以這種情況不符合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前兩個條件,此時銷售回購的實質不是一種銷售,而是一項融資交易,不應當確認收入。按照企業(yè)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發(fā)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yè)在發(fā)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按增值稅發(fā)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yè)稅,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一營業(yè)稅”等,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其他應交款一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小于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企業(yè)日后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同時,將“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2、根據回購日市場價格確定回購價格的核算
  當回購價格根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確定時,盡管售出商品因增值而獲得的收益或因貶值而遭受的損失均由購買方承擔,銷售方不再保留該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但銷售方仍對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購買方無權對該商品進行處置,所以不符合收入確認的第二個條件,也不能確認收入。筆者認為,為了便于會計核算,在售出商品時,需要根據該商品的市場行情對售出商品的回購價格進行合理預計。預計回購價格可能會出現(xiàn)三種情況:預計回購價等于原售價,預計回購價大于原售價,預計回購價小于原售價。無論出現(xiàn)哪種情況,都可以在售出商品時參照回購價格已確定的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實際回購時,若預計沒有偏差,則仍參照回購價格已確定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若預計出現(xiàn)偏差,則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調整。當預計回購價小于或等于原售價,而實際回購價大于售價時,應根據實際回購價與售價之間的差額補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當預計回購價大于原售價,而實際回購價小于或等于原售價,或實際回購價雖然大于原售價,但和預計回購價有偏差,則應根據實際回購價與售價之間的差額對已計提的利息費用進行調整,調整計算后的利息費用應為實際回購價與售價之間的差額。
  二、買方選擇權回購的會計核算
  買方選擇權回購是指購買方將商品買回后,有權在一定時間內要求賣方按一定的價格將商品回購,也可以選擇不行使該項權利?;刭弮r格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采用其他方式確定。在回購價格固定的情況下,如果商品的價格持續(xù)上漲并超過回購價格,買方就會持有該商品,獲得升值收益;反之,如果商品的價格持續(xù)下跌并跌破回購價格,買方則可能行使選擇權,要求賣方按照回購價回購,此時受商品跌價損失的自然就是賣方。這就說明,在只有買方選擇權的情況下,賣方只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報酬轉移給了買方。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是否留在自己一方要看買方行使選擇權的可能性有多大。因此,《企業(yè)會計準則—收入》規(guī)定,如果綜合各方面的情況表明,買方行使選擇權的可能性非常小,則可以認為售出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轉移給了買方。這種情況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應當確認收入;反之,則不能認為售出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買方??紤]到這種規(guī)定可能會成為某些企業(yè)人為調節(jié)利潤的借口,從謹慎性原則角度來考慮,在買方選擇權回購方式售出商品時,不管是哪一種情況都不宜直接確認收入,只有根據收入實現(xiàn)原則,待影響銷售實現(xiàn)的全部因素都消失后,再確認收入。以下舉例說明。
  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yè),2005年4月1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項銷售合同,向B公司銷售家用空調一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500萬元,增值稅85萬元。協(xié)議規(guī)定,如果7月30日以前B公司未將該批商品出售,B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應在9月1日前按市價購回。A公司預測,7月份為空調銷售旺季,估計B公司售出該批空調的概率為60%.現(xiàn)商品已發(fā)出,貨款已收回,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400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2005年4月1日發(fā)出商品暫不確認收入。從表面上看,商品售出時滿足了確認收入的四個條件,而且預計B公司能夠售出該批商品的概率高達60%.但根據收入實現(xiàn)原則,應在影響商品銷售實現(xiàn)的所有因素全部消除后,再行確認收入,即在2005年7月末再決定是否確認收入。因此,商品發(fā)出時的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 585萬元;貸:庫存商品 400萬元,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萬元,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100萬元。
 ?。?)2002年7月30日,假定B公司銷售了50%的商品,該批商品的銷售收入已經實現(xiàn),故A公司應對已實現(xiàn)的銷售確認收入,按實現(xiàn)銷售的比例結轉成本,并將待轉庫存商品差價按比例結轉。會計分錄為: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200萬元,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50萬元;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50萬元。
  (3)2005年9月1日,假定剩余的商品目前的售價為220萬元,低于原售價,根據合同,A公司全部回購,回購的商品已入庫,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220萬元,增值稅37.4萬元,會計分錄為:借:物資采購 220萬,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7.4萬;貸:銀行存款 257.4萬。同時結轉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余額50萬元: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50萬;貸:物資采購 50萬。
  (4)若2005年9月1日,B公司愿意繼續(xù)保留該批商品。A公司則應及時確認剩余的銷售收入并結轉成本和待轉庫存商品差價。會計分錄為:借:主營業(yè)務成本200萬元,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50萬元;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50萬元。
  三、賣方選擇權回購的會計核算
  賣方選擇權回購,是指銷售方將商品售出后,有權在一定時間內選擇性地將其回購。回購價格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采用其他方式確定。在只有賣方選擇權的情況下,情況正好與只有買方選擇權時相反,賣方只將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轉移給了買方,而商品所有權上的報酬卻可能留在自己一方。由于在這種情況下銷售方仍然保留了對商品的控制權,所以在售出商品時,也不應當確認收入。賣方選擇權回購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通過抵押資產從事融資活動的行為,在回購價格的確定上與無選擇權回購一樣也可能會出現(xiàn)兩種情況,一種在銷售回購協(xié)議中已約定,二是根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確定。因此,在發(fā)出商品時賣方選擇權回購的會計處理與無選擇權回購類似。在回購價格高于原售價的情況下,也需要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若在回購日,銷售方不行使回購權利,則應確認相應的銷售收入,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同時沖減已計提的利息費用,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財務費用”。
  四、銷售回購的所得稅處理與報表報露
  由于銷售后回購業(yè)務大多出于融資或利潤操縱等目的,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核算原則,此類業(yè)務一般視同融資進行處理,并在銷售和回購期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并記入各期損益。但稅法不承認這種融資,而是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yè)務。事實上,企業(yè)在銷售時還需要按規(guī)定開具發(fā)票,并收取價款,這本身己構成計稅收入的實現(xiàn)。所以若企業(yè)當期采用這種方式銷售,稅法上應確認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為購回所售商品計提的利息費用不得在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以下舉例說明。
  A公司2005年5月1日將成本80萬元的商品以1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B公司,并約定2006年2月底再以130萬元的價格回購。該筆業(yè)務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從2005年5月至2006年2月要按月計提利息3萬元(30÷10)記入“財務費用”。但在稅法上,2000年5月1日銷售時即應確認100萬元的應稅收入和80萬元的銷售成本,計提的財務費用也不能在稅前扣除,都應調增應稅所得。假設2005年度會計利潤為5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則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544萬元(500+20+8×3)。假設2006年度會計利潤為6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則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606萬元(600+2×3)。
  對于銷售回購交易的信息披露,企業(yè)在期末應將“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借方余額或貸方余額,按照售出資產的性質與交易期限的長短,分別在資產負債表上的“其他流動資產”、“其他長期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其他長期負債”項目中反映。數(shù)額較大的,屬于重大的融資活動,由于該業(yè)務會對企業(yè)未來的現(xiàn)金流量產生重大影響,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詳細披露,以滿足報表使用者決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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