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體操作時,票據行為表現為票據當事人把行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記載在票據上,并由行為人簽章后將票據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內容,即記載、簽章和交付。
  所謂記載,通俗地講就是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寫明所要記載的內容,如簽發(fā)票據時應寫明票據的種類、金額、無條件支付命令、簽發(fā)票據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承兌匯票時寫上“承兌”字樣,保證時應寫上“保證”或‘擔保“字樣。
  所謂簽章,即是指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它表明行為人對其行為承擔責任。自然人簽章是指在票據上親自書寫其姓名或加蓋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單位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按照《票據法》規(guī)定,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筆名、藝名等來代替。
  所謂交付,是指票據行為人應將票據交付給執(zhí)票人。票據行為人在票據上進行記載,并進行簽章后,票據還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據被交付給了對方,票據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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