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作為企業(yè)在日常運營中的一項重要活動,企業(yè)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使企業(yè)享受一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如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企業(yè)所得稅退稅等,通過了解政策、合理申請,最終可達到降低企業(yè)稅負的目的。但,往往有些企業(yè)會走歪,以偷稅、非法避稅的方式,實施降低稅負這一特定行為,而該行為往往不符合一般的經營原則,即如果排除稅收因素,具有正常理性的人都會認為納稅人的行為不正常。如果納稅人根據(jù)正常的市場交易規(guī)則和法律的規(guī)定來安排自己的行為,即使造成了減輕稅收負擔的結果,也不屬于偷稅或者非法避稅。
  無論是偷稅,還是非法避稅,都要造成減輕稅收負擔的結果,即實際所繳納的稅款少于沒有進行相關的安排之前所應當繳納的稅款。如果沒有達到這一結果,則不能構成偷稅和非法避稅行為。(從理論上來講,可以認為構成不成功的偷稅和非法避稅行為,但相關稅法和實際執(zhí)法中沒有這個概念)偷稅與非法避稅的區(qū)別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實施行為的合法性不同
  為實現(xiàn)偷稅目的所進行的行為必須是稅法所明確禁止的三種行為,除此以外的任何行為,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均不能構成偷稅。而為實現(xiàn)非法避稅目的所進行的行為必須是非法律所明確禁止的行為,這里的“法律”并不限于稅法,包括所有的法律。簡單地說,為達偷稅目的的行為是特定的違法行為,而為達到非法避稅目的行為是不特定的不違法行為(包括合法行為,但不限于合法行為)。
  二、實施行為的時間點不同
  為實現(xiàn)偷稅目的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在納稅義務產生以后實施,而為實現(xiàn)非法避稅目的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在納稅義務產生之前實施。在納稅義務產生之前有可能通過不違法的行為減輕稅收負擔,但是在納稅義務產生以后,除合法減免稅以外,不可能通過不違法的行為減輕稅收負擔。
  三、法律責任不同
  正因為偷稅和非法避稅行為具有上述不同,因此,其危害性也存在較大差異。偷稅行為危害性大,非法避稅行為危害性相對小。對于偷稅行為,除追繳稅款以外,還應當加收滯納金,同時還應當進行處罰(一般為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對于非法避稅行為,一般僅調整應納稅額,并不加收滯納金,更不能進行處罰,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因為納稅人所從事的行為是不違法的,如果對納稅人不違法的行為進行處罰,就違反了“罪刑法定”和“處罰法定”的基本原則。
  伴隨著我國稅法的不斷完善,企業(yè)再想通過非法手段已是不可能實現(xiàn),并且會對企業(yè)造成極大損失。企業(yè)可通過專業(yè)職員或第三方服務機構,達到稅收籌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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