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新鄉(xiāng)實務稅務技巧相關內容企業(yè)所得稅80個問題及其解答(五)總結如下:
  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一般應認可企業(yè)會計賬簿對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分類,如果企業(yè)分類明顯不合理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六十五、企業(yè)支付的電力增容費、管網建設費、集中供熱初裝費攤銷期限如何界定?
  個人意見: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0條規(guī)定,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發(fā)生之日起,按照不短于3年攤銷。因此對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如果有合同規(guī)定服務年限的,應該服務合同年限內攤銷,如果合同沒有規(guī)定服務年限的,作為其他長期待攤費用不短于3年攤銷。
  六十七、關于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稅問題?
  個人意見:在稅收上沒有無償劃撥的概念,無償劃撥的資產,劃出方應當視同銷售,對劃撥資產公允價值同計稅基礎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劃撥資產不屬于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允許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無償接受劃撥資產方按照公允價值接受捐贈處理,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ê颖笔〉囟愓J為可以按照資產的計稅基礎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個人認為這種處理不符合稅法基本原則,相當于自定義遞延納稅待遇)
  六十八、法院判決書是否可以作為合法的扣稅憑證?
  個人意見:法院判決書法律效力較強,屬于合法的扣稅憑證,能夠證明業(yè)務的真實性,企業(yè)牽涉經濟糾紛或民事案件,未取得相關合規(guī)票據(jù)、憑證的,可以按照判決或其他司法文書內容,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六十九、財稅【2009】59號文件規(guī)定的股權支付,4號公告將控股企業(yè)解釋為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yè),這里的控股企業(yè)控股股份是否有比例限制?
  個人意見:這里的控股企業(yè)應當是相對控股的概念,即:被投資企業(yè)持有股份*5的企業(yè)。
  如果不對控股公司的股份比例進行限制,資產收購方可以購進股票作為股權支付的對價,實際上屬于現(xiàn)金支付,違背了59號文件的立法本意。
  七十、財稅【2009】59號文件規(guī)定的75%比例,是按照公允價值的比例計算,還是按照資產的計稅基礎比例,抑或是按照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算?
  個人意見:應該按照公允價值的比例計算。
  七十一、打包收購資產時,資產包中的負債是否屬于非股權支付額?
  個人意見:資產收購是收購凈資產的概念,如果資產包構成業(yè)務,則資產包中的負債不屬于非股權支付額。例如,A公司收購M公司100%資產,資產公允價值為1億元,負債為6000萬元,凈資產公允價值為4000萬元,A公司定向增發(fā)價值4000萬元的股票進行收購,應該理解為股權支付比例為100%,而不能理解為股權支付額4000萬元,非股權支付額6000萬元,股權支付比例為40%。
  此前何道成處長到我省授課時,明確打包收購是收購凈資產的概念,即上述案例中股權支付比例為100%,但是財政部稅政司郭垂平處長在上海授課時表示這里的資產收購不是凈資產收購概念,上例中股權支付比例應為40%。個人還是贊同何處長的意見。
  七十二、企業(yè)在重組年度未在稅務機關備案的,自行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如果以后年度稽查局查到該問題,是否允許企業(yè)補充備案,從而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
  個人意見:國家稅務總局4號公告規(guī)定,在4號公告出臺前沒有備案的可以補充備案,但是4號公告出臺后,沒有按照要求備案的,根據(jù)財稅【2009】59號文件第11條規(guī)定,一律不得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
  資產重組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yè)沒有在重組年度備案即選擇了一般性稅務處理,不允許以后年度補充備案。
  七十三、在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中,收購方如果以控股公司的股權作為支付對價,其收購的股權或者資產計稅基礎如何確定?
  個人觀點:應該按照支付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而不是按照收購資產或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否則就會出現(xiàn)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中,股權支付部分居然會出現(xiàn)損益問題。
  七十四、享受過渡期優(yōu)惠政策的合并,如果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4號公告第28條,稅收優(yōu)惠按照合并企業(yè)和被合并企業(yè)的資產比例分別計算,這里的資產比例是按照公允價值還是按照計稅基礎計算?
  個人觀點: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的比例計算。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不需要支付對價的,由于企業(yè)資產可能不進行評估,因此可以按照賬面計稅基礎確定資產比例。
  雖然評估價值有被操縱的可能性,但是理論上公允價值更能代表資產的盈利能力,以公允價值比例來享受稅收優(yōu)惠在理論上更為合理。
  七十五、企業(yè)分立中,取得股權支付一方如果在12個月轉讓股權,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
  個人觀點:企業(yè)分立分為讓產分股與讓產贖股,前者為企業(yè)分家股東不分家,后者是企業(yè)分家股東也分家。59號文件明確規(guī)定,原股東要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新股,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即讓產贖股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如果取得股權支付一方在12個月轉讓股權,實際上是讓產贖股的變形,不符合59號文件第5條第6款規(guī)定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xù)12個月內,不能轉讓取得的股份,因此取得股權支付一方如為持股比例超過20%的原主要股東,在12個月內轉讓股份的,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
  七十六、房地產企業(yè)預售年度是否允許扣除未完工收入繳納的營業(yè)稅及附加?
  個人意見:根據(jù)國稅發(fā)【2009】31號文件第12條規(guī)定,允許扣除未完工收入繳納的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七十七、暫時性差異在納稅調整中,是否考慮稅率變動帶來的影響?例如:房地產企業(yè)2007年為預售年度,其預計毛利按照33%的稅率繳稅,而2008年以后納稅調減時,按照25%抵減稅額,是否考慮調整稅率變動因素?
  個人意見:暫時性差異在稅率變動時,不需要考慮稅率變動因素帶來的影響。
  七十八、房地產企業(yè)是否允許在完工年度對整個項目進行匯算,多退少補?
  個人意見:對整個項目進行匯算,稅款多退少補,是過去外商投資企業(yè)稅款計算方式,國稅發(fā)【2009】31號文件對未完工收入按照預計計稅毛利率征稅,是實際征收的概念,不存在對整個項目清算,多退少補。即使完工年度虧損,也只能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虧損,而不能退稅。
  七十九、園林綠化工程是否允許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預提成本?
  個人意見:根據(jù)國稅發(fā)【2009】31號文件第26條規(guī)定,園林綠化工程屬于基礎設施建造費,不屬于公共配套設施,因此不允許預提成本。
  八十、房地產企業(yè)完工年度未取得全額發(fā)票的,允許按照合同額的10%預提,這里的合同額按照分合同計算,還是總合同計算。例如:某公司有兩個出包合同,一個合同為600萬元,另外一個合同未400萬元,其中600萬元的合同已經取得全額發(fā)票,400萬元的合同未取得發(fā)票,是按照總合同金額1000萬元預提100萬元,即:稅前扣除700萬元,還是按照未支付的分合同400萬元預提40萬元,當年稅前扣除640萬元呢?
  個人意見:這里的合同應該為總合同,即:按照700萬元在所得稅前扣除。這一點何道成處長在2010年4月長沙全國省局所得稅處培訓會上做了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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