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yè)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中國國企改革的頂層設計進行了整體規(guī)劃。從業(yè)內反響看,鑒于之前市場對國企改革一直寄予很高期望,隨著《指導意見》浮出水面,其中漸進改革模式令不少投資者感到失望,認為中國國企改革存在一定程度的“倒退”。
  事實也的確如此。由于中國經濟面臨“三期疊加”的巨大壓力,在資本市場走弱和人民幣匯率貶值的背景下,投資者對中國經濟的信心明顯受創(chuàng),所以更加渴望大力度、激進式、全局化的改革。但該意見展現的,卻是一副漸進式、中國化、試點型的改革圖卷,和市場預期存在較大區(qū)別。
  另一個客觀事實是,國際投資者對中國式改革也確實缺乏切身體會。需要強調的是,預期是一個主觀概念,對于國企改革這樣一個事關中國經濟轉型成敗的重要命題,更需要結合中國國情、立足于中國實際來務實思考,不宜用某種固定的“范式”思維或“理想”模式來套用中國的現實?;趯χ袊厣袌鼋洕l(fā)展道路和改革深化戰(zhàn)略的實際考察和切身體會,投資者在理解《指導意見》、修正對中國國企改革的預期時,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首先,對經濟綱領文件抱有政治改革的期望是不切實際的。國企改革根本上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命題,而政治體制改革會專項推進,經濟體制改革一般會反映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結果,但基本上不會隱含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性信息。
  其次,對單個指導意見抱有過于細化的具體期望是不切實際的。2014年底,國企改革就形成了“1+N”的頂層設計思路,“1”是指提綱挈領性的《指導意見》,對國企改革的整體思路、政策目標、核心原則、推進路徑進行總括性地闡述和指引;“N”是指若干與《指導意見》配套的分項改革實施方案,對國企功能分類定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國企激勵機制改革等專題提出具體方案。目前發(fā)布的《指導意見》未包括太多具體細節(jié),是正常的。
  最后,對漸進式改革抱有激進式的期望是不切實際的。中國改革一貫以之的風格是“蹄急而步穩(wěn)”,即在改革的方向上是堅定的,在改革的推進上是穩(wěn)健的,基本上不會出現跨度較大的激進式變化。國企改革也不會例外,鑒于國企在中國國民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漸進式改革將是主旋律。例如在市場關注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向上,《指導意見》就強調了逐個推進、增量改革的風格,如果對一步到位的改革方式懷有太高預期,那么,很容易會失望。
  《指導意見》重在提出分權制衡的利益協同機制
  改革的核心是利益。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實現更具廣度和深度的利益協同,并由此激發(fā)各類經濟主體的活力,才是國企改革、乃至整個經濟轉型的重中之重。圍繞利益這個核心關鍵詞,《指導意見》隱藏的一條主線是:依托分類改革、管資本、混合所有制和國企黨建等重點,形成“黨盯住國家利益——職業(yè)經理層盯住商業(yè)利益——國有資本投資經營公司盯住股東利益”的利益協同機制,實現三種力量的相互制衡,保障國家利益、商業(yè)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共同優(yōu)化。
  在這個利益協同機制里,黨是國家利益的代表,將從國家總體安全、國家社會穩(wěn)定、全局經濟轉型等維度把握國有企業(yè)的發(fā)展方向,主要發(fā)揮非日常的監(jiān)督作用和[*{c}*]作用,一般情況下不會干涉國有企業(yè)管理層的自主經營;職業(yè)經理層是商業(yè)利益的代表,將站在企業(yè)經營發(fā)展的角度統(tǒng)籌企業(yè)內的資源配置,主要發(fā)揮經營功能和管理功能;國有資本投資經營公司是所有者層面全民利益的代表,將從優(yōu)化資本布局結構、提升資本運營效率和保障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角度履行出資人責任,主要發(fā)揮投資功能和資管功能。
  國企改革現存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而建立包含三個層面權力制衡的利益協同機制,有望將現有問題清晰化、簡明化。職業(yè)經理層和國有資本投資經營公司之間存在的是市場化的委托——代理問題;黨和國有資本投資經營公司之間存在的是監(jiān)管層面的政經分開問題;黨和職業(yè)經理層之間存在的是非常態(tài)化的國家安全問題。
  從理論上看,“黨盯住國家利益——職業(yè)經理層盯住商業(yè)利益——國有資本投資經營公司盯住股東利益”的利益協同機制是否是一個*3機制的確存在爭議;從國際經驗看,在國企改革中凸顯執(zhí)政黨的政治核心地位,也缺乏廣泛的案例;但從中國國情看,這可能是一個務實的選擇。
  一方面,確認黨獨立于商業(yè)利益和股東利益之外的監(jiān)督地位,有助于國企改革突破現有的行政桎梏。中國國情是,國企都有行政級別,大型央企的行政級別甚至和國家部委相仿,這就使得國企改革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面臨行政層面的博弈影響。對于地方國企而言,這種行政性桎梏更為復雜。
  中國目前的國企數量超過15萬家,其中三分之二是地方國企。在中國的很多城市,大型地方國企在行政級別上和地方政府平級、甚至更高,這使得地方政府在落實國企改革相關政策時比較被動。行政級別的不對等問題,不僅將導致國企改革難以有效推動,同時也將帶來更大可能的改革尋租問題。如此復雜背景下,將具有超然地位的黨置于具體改革引導者和監(jiān)督者的位置,會減少這類問題的可能干擾。
  另一方面,將國資管理體系增加一個市場化的夾層,有助于國企的“所有者——經營者”關系變得更加純粹和對等。《指導意見》一個重要內容是改變了之前國資委[微博]直接監(jiān)管國有企業(yè)的雙層模式,在國資委[微博]和國企之間加上了國有資本投資經營公司這樣一個夾層。從“管人管事管資本”向“管資本”的轉變,會使國企經營層與國家股東之間的關系更加對等,由之前的“國家部委對市場人士”轉變?yōu)?ldquo;資本投資者對市場人士”,這將相對增強國企職業(yè)經理層在企業(yè)具體經營運作上的自主權,有助于國企經營效率的長期提升。
  此外,發(fā)揮黨作為政治核心的仲裁作用,有助于防止“一企一策”變味。雖然《指導意見》只是框架性的指引文件,缺乏具體的細節(jié)安排,但還是可以發(fā)現,本次國企改革包含一些在執(zhí)行層面比較模糊的環(huán)節(jié)。
  例如,對于公益類和商業(yè)類國企的劃分,即便標準確定下來,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也會碰到“可公可商”的情況,而兩類國企實際上考核標準大不相同,可能會出現國企現有管理層因自身利益而傾向于某種劃分的現象。
  再例如,對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因地施策、因業(yè)施策、因企施策是基本要求,因此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缺乏一個關于“度”的統(tǒng)一把握,進而導致杜絕國有資產流失的操作難度加大。如此背景下,黨作為一個獨立于地方政府和單個國企的統(tǒng)一監(jiān)管者,可以發(fā)揮在全局范圍內統(tǒng)一執(zhí)行標準、把握執(zhí)行力度的重要作用,避免國企改革失序。
  還有,將國家利益與商業(yè)利益、股東利益相區(qū)分,有助于國企經營目標簡單化和明晰化。在建立利益協調機制之前,國企的經營目標是多重的,既要盈利,又要履行社會責任,還要維護國家安全。而且,這些目標由同一個監(jiān)管者提出并考核。
  這種模式下,國企日常經營要兼顧多重目標,如何在這些目標間分布資源和精力就成為一個復雜且難以優(yōu)化的事情,結果就是,一部分國企經營不善,生存困難,另一部分國企未能起到保障國家利益的作用。
  建立利益協同機制后,國企可以將日常經營的主要精力放在確保股東權益上,而黨將專注于對企業(yè)長期經營戰(zhàn)略的非日常引導,并在企業(yè)經營發(fā)生可能有損于國家利益的偏離時,及時予以警示和糾正。這種分時期、分監(jiān)管主體的模式,對于每個具體目標的務實實現,可能都有助益。
  總之,國企改革事關中國經濟轉型和中國資本市場的大局?!吨敢庖姟冯m然不及市場人士的預期,但也從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中國政府基于中國國情、力求務實推進國企改革的意圖和安排。短期內,國企改革對資本市場的激勵效應可能比較有限;長期內,國企改革的務實推進有望漸進釋放改革紅利,各部委主導的具體改革細則值得緊密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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