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22日早晨,高頓網校小編為您編輯了一篇財經熱點的文章——2014年P2P平臺須遠離自融 堅守監(jiān)管紅線
  針對P2P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定性問題,相關律師表示,在優(yōu)易網案件中,詐騙和非法占有目的明顯,應當判處集資詐騙罪;而東方創(chuàng)投案中有一部分標的真實存在,判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理。
  那么,P2P平臺又該如何避免觸碰非法集資的紅線呢?
  業(yè)內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根本還是要守住銀監(jiān)會的監(jiān)管紅線,平臺自身不得提供擔保,平臺不能有資金沉淀。從東方創(chuàng)投案件和其他實踐來看,現(xiàn)在最忌諱的是自融,平臺必須中立。
  是否“非法占有”為關鍵
  在優(yōu)易網的案子中,公訴人指出,被告人繆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192條規(guī)定,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數額特別巨大,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優(yōu)易網案受害人代理律師周擁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希望案子判罰為集資詐騙罪。
  周擁表示,該案屬于非法集資沒有爭議,集資詐騙根據*6法院司法解釋精神,關鍵是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按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認定集資詐騙罪有兩個標準:一是使用詐騙方法實施非法集資行為;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優(yōu)易網集資詐騙的證據充足,詐騙方法比較明確,比如注冊資本金,原來是50萬后來新增1000萬元,但這個過程中資金并沒有實際到位;優(yōu)易網沒有一筆借款是真實的,從行為上來看就是欺騙。”周擁表示。
  周擁還表示,優(yōu)易網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很明確,吸收的資金都轉到個人賬戶,錢不是真正的放貸,而是炒期貨。還把電腦中的硬盤拿走,毀滅證據,很明顯是非法占有,完全符合司法解釋關于集資詐騙的認定。
  而在東方創(chuàng)投一案中,該網貸平臺的合伙人鄧亮及李澤明被法院判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2年緩行3年。
  對于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華商律師事務所王藝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司法解釋對非法集資都有詳細的規(guī)定,對非法集資認定也更加寬松。兩者*5區(qū)別是是否非法占有,集資詐騙罪也就是拿到錢之后不還、跑路,吸收公眾存款拿到錢后可能還你。只是通過公眾渠道集聚資金,相當于違反金融監(jiān)管規(guī)定,只有銀行才可能吸收存款,這種公開募集資金肯定不可以。
  P2P平臺需堅守底線
  對于P2P平臺來說,如何規(guī)避非法集資嫌疑是不得不思考的問題。
  曾為多個P2P平臺提供法律咨詢的陳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根據*6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不管什么類型定為非法集資必須符合四個要素;即公開性、利誘性、非法性和社會性,四個要素同時構成,才能認定非法集資。
  “首先,從非法性角度看,就是沒有金融牌照,卻做了投融資的行為,P2P平臺都沒有金融牌照,非法性是避免不了。公開性和社會性帶有公開發(fā)行的概念,公開就是向不特定人群宣傳,作為公司向150個以上個特定人宣傳,作為個人向30個以上特定人宣傳。”陳律師表示。
  對于特定人即公眾的認定,陳律師表示,所謂的特定與不特定很模糊,都是基于互相了解的程度。法律監(jiān)管中的特定人群的規(guī)定對于互聯(lián)網金融公司而言比較嚴格,需要平臺盡可能制定比較嚴格的注冊程序,了解金融客戶信息和風險偏好,減少社會性和公開性存在的可能性風險。
  近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金融檢察處肖凱處長表示,資金眾籌的*5一個風險在于非法集資的界限問題。一般認為,之所以懲治非法集資活動,是因為該類集資活動未取得必要的是事前許可,歸根到底是出于保護投資者的目的。
  肖凱提出了針對 “社會公眾”定義的另一種思路,即合格投資者標準和人數標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社會公眾”應為合格投資者之外的普通投資者。其中合格投資者標準是基礎,通過投資限額的上下設定,甚至能夠豁免人數標準的限制。合格投資者標準是以投資人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為基準,有三個標準:1、投資經驗,主要是金融機構和機構投資者;2、特殊關系,例如集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親友;3、財富標準,即有一定財富的人群。
  不過,點融網CEO郭宇航告訴記者,從實踐來看,不管是合格投資者還是普通投資者,對于平臺的信任還是基于平臺的信息判斷,很難用一個明確的定義區(qū)分合格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
  陳律師也表示,P2P規(guī)避非法集資風險的根本是要守住銀監(jiān)會的監(jiān)管紅線,平臺自身不得提供擔保,平臺不能有資金沉淀。從東方創(chuàng)投案件和具體實踐來看,現(xiàn)在最忌諱的是自融,平臺必須中立。
  “在募集過程中,避免有資金占有嫌疑,應與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有托管安排,規(guī)避資金池風險。”陳律師表示。
  本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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