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要嘗試稅收事先裁定。
  大企業(yè)的繳稅模式,尤其是涉及兼并重組等復雜經濟活動的繳稅模式,未來幾年可能發(fā)生根本性變化——由稅務機關事后對交易定性并征稅,變?yōu)槭虑皩灰锥ㄐ圆⒋_定稅額。這就是國家稅務總局正在探索的“稅收事先裁定”。
  這一變化,看似抽象,實則意義重大。它將改變許多商業(yè)行為的運行模式,以及盈利數字。
  “這對稅務局的工作觀念是顛覆性的。” 某省會城市地稅局一位工作人員對《*9財經日報》記者表示。
  而國家稅務總局一位人士向記者介紹,三年前總局方面就萌生了這個想法,經相關部門提議。2012年稅務總局首先批準了在大企業(yè)實行試點。
  從稅收征管理念來說,它意味著稅務管理由稅務機關管理為主,逐漸向納稅人自我管理轉變。通過事先裁定制度,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將大幅降低,并能更及時準確地掌握企業(yè)信息。
  而對企業(yè)來說,可以消除稅收風險,極大地增加商業(yè)活動的確定性;從兩者的關系來說,該制度使雙方由“對立”關系轉變?yōu)?ldquo;和諧一致”關系。
  最近幾年,另一個悄然變化的現象是,以簽署《稅收遵從合作協議》為形式的征稅方式變革正在各省推廣開來,山東、山西、貴州、河南、北京、浙江等多地都已有所動作。其中,就包括了稅收事先裁定的條款。
 
  試點與研究同步推進
  實際上,稅收事先裁定是一個非常前沿的話題,在國內的研究論文總共只有十幾篇,甚至許多財稅法專家都沒有接觸過這個領域。
  東南大學法學院虞青松博士申請的《適合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環(huán)境的事先裁定模式建構研究》被列入2014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正在與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的相關人員合作展開稅收事先裁定的研究。虞青松是這個項目的負責人,相關成果將推動未來事先裁定制度的發(fā)展。
  虞青松博士向本報記者介紹,所謂“事先裁定”,是指在交易完成之前,經納稅人申請,就交易的定性由稅務機關做出正式的預處理決定,在交易完成后,如果與預設條件一致,則稅務機關必須根據預處理決定征稅。
  稅務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領域,甚至很多人窮其一生,只能對一個稅種研究通透。并購重組等復雜經濟行為的計稅,經常出現分歧和不確定性,導致企業(yè)在實際經濟行為發(fā)生之前無法準確估算成本,從而存在潛在的巨大稅收風險。
  如果企業(yè)申請的涉稅事項得到稅務部門的“事先裁定”,那么,它所規(guī)定的稅務處理方式也是*10的。由此可見,“事先裁定”對于重組企業(yè)來說猶如一個“護身符”。
  例如,某企業(yè)正在進行一項復雜的兼并重組,按照以前的做法,稅務機關會在重組完成后對交易進行定性,并按照交易性質所對應的稅收方式來征稅。但由于交易過于復雜,對交易性質可能有不同的認定和看法(例如對融資租賃協議所產生的交易行為,既可以定性為租賃,也可以定性為借貸)。
  因此,稅務局可能主張企業(yè)應該交稅5億,企業(yè)主張自己只應該交2億,分歧巨大。而如果實行“事先裁定”模式,企業(yè)會在兼并重組實施之前,將交易方案提交給稅務局,雙方協商后確定一個固定的納稅金額,例如3億元,則前述稅務不確定性風險就消除了。
  事先裁定不僅適用于并購重組等特殊交易行為,也適用于企業(yè)日常納稅。
  安徽省國稅局局長龍岳輝曾表示:“事先裁定服務不同于一般政策解答,它既為稅務機關獲取大企業(yè)重大稅源變化信息開辟了新的渠道,更為大企業(yè)提供了稅務處理的確定性,降低了稅企雙方的風險。”
  發(fā)達國家早有事先裁定的成熟做法。虞青松對記者表示,34個經合組織(OECD)國家中,已經有28個在施行“事先裁定”模式。在經合組織之外的國家,已經有76個在施行。
  2012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與中海油、中國人壽、西門子三家大型企業(yè)簽訂了《稅收遵從合作協議》,同時在起草相關試點管理辦法。而這一做法受到了納稅人的熱烈歡迎,許多企業(yè)希望申請進入下一輪名單。
 
  安徽案例:*9個吃螃蟹者
  2013年4月,安徽省國稅局和馬鋼集團、奇瑞汽車等4家企業(yè)簽署了《稅收遵從合作協議》。該協議明確,簽約企業(yè)可就未來特定事項如何適用稅法向省局申請事先裁定服務。
  稅收遵從協議是西方發(fā)達國家關于大企業(yè)遵從風險管理的一個成熟經驗。稅企雙方本著平等協商原則約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一般來說,協議的核心內容,是約定稅務機關為企業(yè)提供更多的確定性和個性化服務,同時約定大企業(yè)要更主動地遵從稅法,并積極、如實地向稅務機關披露信息。
  去年年底,馬鋼集團準備資產重組,決定將下屬馬鋼股份公司非鋼產業(yè)進行剝離。
  實際業(yè)務進行中,經過與省國稅局進行溝通,馬鋼集團對資產重組方案進行了調整,并把調整后的方案正式向安徽省國稅局申請事先裁定。安徽省國稅局給出了“此次資產重組不征收增值稅”的意見。
  2013年年底,馬鋼集團順利完成資產重組,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2.6億元,大幅降低了重組成本。
  這是地方上[*{5}*]運用事先裁定的稅務處理案例。安徽方面認為,事先裁定服務不是一蹴而就,其背后是稅收工作模式的積極探索。
  而最近幾年,以簽署《稅收遵從合作協議》為形式的征稅方式變革,正在各省份悄然推廣開來。山東、山西、貴州、河南、北京、浙江等多地都已有所動作。
  目前各地所簽署的《稅收遵從合作協議》中,都包含了涉及稅收事先裁定服務的條款,企業(yè)需要時可以提出申請。能夠有資格簽署此協議的,都是當地財務規(guī)范、商譽良好的大型企業(yè)。
 
  難點何在
  能夠成功與稅務機關簽訂《稅收遵從合作協議》,對企業(yè)的好處顯而易見。根據協議,它們可以獲得稅務機關更多更有針對性的個性化服務,提高稅收政策適用的確定性,以及就未來特定的涉稅事項如何使用稅法申請事先裁定。
  協議生效期間,除涉稅檢舉、稅收專案外,稅務機關不對其實施稅務稽查,發(fā)現涉稅疑點和問題時,可以稅務函告、稅務約談等方式進行風險提示。這樣,就可以間接在協議執(zhí)行過程中提升企業(yè)的涉稅事務管理能力,在社會公眾面前提高大企業(yè)的社會聲譽等。
  事先裁定是一個非常新鮮的話題,但實務界和理論界在其中發(fā)現了不少難點。
  “裁定”這一術語本身就在法學界引發(fā)了不同意見。這個術語的司法色彩非常濃厚,而行政機關本身無權進行司法性質的裁定。
  此外,事先裁定和稅務籌劃的關系是什么,兩者界限在哪里?很可能發(fā)生的一種情況是,財務中介機構找稅務機關,前來咨詢,轉身就把敲定的方案作為稅務籌劃方案賣給企業(yè)。
  如果實際交易跟當時設計的模式不相符,是否還應該按照當時的裁定來交稅?
  不過,上述接近國家稅務總局的人士對記者表示,盡管存在很多的困難,稅務總局方面總的認為這是大勢所趨,將來要逐步推廣開。
 
  本文來源:*9財經日報 作者:王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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