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fā)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比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擁有一片很大的地皮,決定在上面分期建設商品房,分為一期項目和二期項目,那么在清算的時候一期項目作為一個項目清算,二期項目也作為一個項目進行清算。具體是什么意思呢?有哪些條件呢?
土地增值稅清算
土地增值稅清算是什么意思?
土地增值稅清算指的是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后,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計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結清該房地產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清算有哪些條件?
土地增值稅清算包括納稅人應進行清算的情形和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的情形,不同情形需要滿足的條件不一樣。
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納稅人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土地增值稅清算
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4)省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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