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點 | 年限 | 情形 | |
一般訴訟時效 | 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 | 2年 | 除適用特殊訴訟時效以外情形 |
短期訴訟時效 | 1年 |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u>(2)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 |
長期訴訟時效 | 3年 | 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 | |
3年(6年) | 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自損害發(fā)生日起算 | ||
4年 |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2)技術進出口合同 | ||
最長訴訟時效 | 權利被侵害時起 | 20年 | 所有合同 |
2.起算:
侵權行為 | 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 【注意】傷勢明顯,從受傷害之日;傷害需確診,從確診之日起算 |
約定履行期限 | 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
未約定履行期限 |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有寬限期,寬限期屆滿之日起 |
不作為 | 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 |
附條件、期限 | 條件成就之日、期限到達起 |
國家賠償 | 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 |
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 | 人身傷害:離船之日;旅客離船后死亡:死亡之日且離船不得超過3年;行李滅失:離船之日 |
航空運輸 | 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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