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綜合題的評分標準通常會根據(jù)題目的要求和考察的內容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只要能答到關鍵詞就會有一定的分值,所以同學們一定不能空題。下面是關于經濟法綜合題的題目,大家可以自己試著做做看哦!

中級會計經濟法匯票相關的習題

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廠向某面粉廠購買面粉 20 噸,貨款共計 12萬元。同日,食品廠向面粉廠出具了以自己為出票人、其開戶行A銀行為付款人、面粉廠為收款人、票面金額為 12 萬元的見票即付的商業(yè)匯票一張,并在該匯票上簽章。

3月20 日,面粉廠向某機械廠購買一臺磨面機,價款為12萬元,因此欲將其所持匯票背書轉讓給機械廠。機械廠要求對該匯票提供票據(jù)保證,鑒于養(yǎng)雞場欠面粉廠12萬元貨款,于是面粉廠請求養(yǎng)雞場提供擔保。后養(yǎng)雞場在匯票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

3月27 日,面粉廠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機械廠。4月2日,機械廠持票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食品廠經營狀況不景氣、即將解散為由拒絕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書交給機械廠。機械廠欲行使追索權。

要求:

根據(jù)《票據(jù)法》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本案例中,誰是被保證人?簡要說明理由。

(2)本案例中,保證日期為哪一天?簡要說明理由。

(3)機械廠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

【答案】

(1)出票人食品廠為被保證人。

根據(jù)規(guī)定,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以出票人為被保證人。在本題中,票面金額為12萬元的“見票即付”的商業(yè)匯票“無需承兌”,故出票人食品廠為被保證人。

(2)2010年3月8日為保證日期。

根據(jù)規(guī)定,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以出票日期(本題2010年3月8日)為保證日期。

(3)機械廠可向食品廠(出票人)、面粉廠(背書人)、養(yǎng)雞廠(保證人)行使追索權。

根據(jù)規(guī)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jù)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jù)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此處票據(jù)是見票即付,故銀行并未承兌(無需承兌),不被列入為追索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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