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解讀:拒絕承兌

  問題描述:
  麻煩您幫我總結一下,超過提示承兌時間、提示付款、收到拒絕付款通知的三日內未進行追索,分別會散失哪些權利?
  答疑回復:
  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兌,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付款人仍然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這個問題可以這樣統(tǒng)一記憶:如果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這里的“前手”是不包括“出票人(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或承兌人(商業(yè)匯票)”的,也就是說持票人此時還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追索權,要求出票人或承兌人付款。
  如果超過提示承兌期限但是承兌人仍然接受了承兌,此時持票人就僅僅可以向出票人與承兌人追索。
  如果超過提示承兌期限,而承兌人拒絕承兌,此時持票人就僅僅可以向出票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