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沒有辦事機構(gòu)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lián)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8到達地、航空器*8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6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