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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種委付證券,與匯票相同,與本票不同。支票與匯票和本票相比,有兩個顯著特征:*9,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第二,見票即付。
  
  2.支票的種類
  
  依據(jù)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對支票作不同的分類?!镀睋?jù)法》按照支付票據(jù)方式,將支票分為現(xiàn)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1)現(xiàn)金支票。支票正面印有“現(xiàn)金”字樣的為現(xiàn)金支票、現(xiàn)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xiàn)金。
  
  (2)轉賬支票。支票正面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xiàn)金。
  
 ?。?)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現(xiàn)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xiàn)金,也可用于轉賬。普通支票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有該劃線標志的支票,也稱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xiàn)金。
  
  3.支票適用匯票的有關規(guī)定
  
  除特別規(guī)定外,支票的背書、付款行為和追索權的行使,適用匯票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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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票出票的概念
  
  支票出票人為在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信鷾兽k理支票業(yè)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其簽發(fā)支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開立賬戶。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2)存入足夠支付的款項。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3)預留印鑒。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2.支票的記載事項
  
  支票出票人作成有效的支票,必須按法定要求記載有關事項。記載事項亦可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
  
  (2)相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付款地。二是出票地。
  
  3.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支票的出票行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必須依法進行,除須按法定格式簽發(fā)票據(jù)外,還須符合其他法定條件。這些法定條件包括:(1)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3)簽發(fā)現(xiàn)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xiàn)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金管理的規(guī)定。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fā)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這一責任包括兩項:一是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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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屬見票即付的票據(jù),因此,《票據(jù)法》規(guī)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請求付款時,必須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guī)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jù),付款人在對支票進行審查之后,如未發(fā)現(xiàn)有不符規(guī)定之處,即應向持票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