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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的形態(tài)
  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損害公司權益的,可以被認定為該股東抽逃出資:
 ?、賹⒊鲑Y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②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③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④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⑤其他未經(jīng)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俟蓶|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包括監(jiān)事)承擔“連帶責任”。
 ?、诠緜鶛嗳苏埱蟪樘映鲑Y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ldquo;補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解釋: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jīng)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不得”提出相同請求。(因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