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書的形式
 ?。?)絕對應記載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的名稱;
  (2)相對應記載事項: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到期日前背書。
  解釋: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fā)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提示: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附條件的背書: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6)部分背書、多頭背書: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2、回顧背書連續(xù):
  背書連續(xù)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也就是說,票據上記載的多次背書,從*9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連續(xù)而無間斷。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xù)。如果背書不連續(xù),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自行承擔責任。
  (1)背書連續(xù)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xù),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xù),如有偽造簽章的,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
 ?。?)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形式(如稅收、繼承、贈與)取得匯票的,只有取得匯票的人依法舉證,表現其合法取得匯票的方式,證明其票據權利,就可以享有票據權利。
  3、什么是質押背書以及法律效果:
  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成的背書。背書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質人,被背書人則是質權人。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系,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系。
  如果記載“質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的前手的票據責任。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這里所指的匯票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以及為實現這些權利而進行的一切行為,如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受領票款、請求作成拒絕證明、進行訴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