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范圍的特殊規(guī)定包含有:視同銷售、非經(jīng)營活動、非境內三方面。
1.視同銷售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根據(jù)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非經(jīng)營活動
下列情形屬于“非經(jīng)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jiān)(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解釋】(1)行政單位收取的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不征收增值稅;(2)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免征增值稅。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解釋】(1)單位員工為本單位提供的職務性服務(即取得工資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2)單位員工為本單位提供的與工作崗位無關的服務,凡屬于應稅服務征稅范圍的,仍應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例如,甲公司財務人員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為本單位運輸貨物收取的運費應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解釋】單位向員工提供班車接送服務、餐飲服務等,無論是否收費,均不屬于應稅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單位員工為本單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3.非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chǎn),不征收增值稅: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fā)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chǎn)。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chǎn)。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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